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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公共服务来源:县计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8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1、二孩生育条件:

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Ⅰ、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Ⅱ、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Ⅲ、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Ⅳ、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③、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Ⅰ、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Ⅱ、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④、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Ⅰ、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Ⅱ、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⑤、育龄夫妇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⑦、符合《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2、审批发放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经村民委(或办事处)公示、审核批准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②、乡() 人民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请和《生育证申请表》10天之内要进行审查,对符合生育的,批准后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不符合生育的发《不予生育通知书》。

③、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接到书面申请《生育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30天之内进行审批,对符合生育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的书面通知乡(),发《不予发证通知书》。

④、遗失《生育证》者,应及时申报。发证机关可根据《生育证》档案向遗失。《生育证》的当事人出具《生育证证明》。

⑤、持证人户籍发生变动时,未怀孕的必须将《生育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生育要求的。迁往新住地后再办理申请手续。已怀孕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生育证》,签署转办通知书,转新住地换发《生育证》。

⑥、申请人领取《生育证》或《生育证证明》时,应交纳办证费或手续费。

3、应提供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④一孩《生育证》;⑤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⑥按规定填写的《生育证审批表》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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