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2008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一、为实施《丘北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满足全县不同层次居民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二、本计划是在《丘北县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度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调控住房结构的要求,对政策性住房进行适当调整而制定,是丘北县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在丘北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本计划的规划区为丘北县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08年。 三、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适当增加住房用地增量,积极盘活住房用地存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大力发展保障住房,抑制房价增长,重点解决全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年度住房建设总量。 2008年,建设各类住房2550套,总建筑面积24.3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住房2092套,建筑面积21.65万平方米,新批住房用地建设商品房1966套,建筑面积20.45万平方米,通过旧城改造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商品住房126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60套,建筑面积21600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98套,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 五、年度住房建设结构。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六、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及用地供应结构。 2008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456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431亩,保障住房用地25亩。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413亩,通过旧城改造利用存量用地18亩。其中320亩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20亩,存量用地5亩。 七、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新建或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计划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八、积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的供应,积极稳妥地消化存量土地资源。 九、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加大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妥善处理城市规划区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土地,保障各类住房用地有效供给。 十、加快保障住房建设步伐。 县建设局要加快已开工的廉租住房工程项目建设,确保98套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年内,力争再启动用地30亩左右的1个经济适用住房和用地5亩的廉租住房工程项目。力争再储备35亩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项目。 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提供专项建设资金贷款力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金等筹措渠道;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积极贯彻落实中、省及我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构。县统计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三、健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机构,落实住房建设计划实施责任。 县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分级负责制,保证计划内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四、完善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县政府每半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落实计划不力及违反计划的行为,县政府将严肃处理。 十五、建立住房建设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 县建设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县政府工作要求,对计划做出适当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和实施。 十六、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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