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丘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医疗卫生 >> 正文 | |||||||||
|
《生育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 1. 凡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夫妻,必须由夫妻双方通过单位或户籍地村民委〈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主要是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或户籍地计生宣传员签字,并由单位或村民委〈社区〉签章,方可上报审批机关审批,由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2. 夫妻提出《生育证》申请时,必须申报真实情况和提供有效证件,必须交验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证件:一是经依法按程序鉴定病残儿童,且符合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必须提交病残儿童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按通知要求所要采取节育措施的有效证明;二是再婚夫妻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必须如实申报再婚前的婚育情况,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三是凡属二孩《生育证》的办理必须提交一孩《生育证》;四是凡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县人口的,外籍夫妻的双方或一方必须提交户籍地村民委和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含捡养、抱养情况〉证明。 (二)审批和发证 1.《生育证》审批机关必须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 2.《生育证》的审批必须遵行集体研究决定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3. 农业人口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签盖XX乡(镇)生育证发证专用章。 4. 农业人口夫妻办理二孩《生育证》由县计生局审批,签盖丘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生育证发证专用章。 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属外县人口,且符合在我县办理《生育证》的;经病残儿童鉴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经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丘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证。签盖丘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证发证专用章。 6. 若《生育证》遗失,当事人应该及时申报。根据《生育证》申请时的档案存根和当事人遗失《生育证》的有效证明,可以出具《生育证证明》。 7. 户籍地发生变动而持有《生育证》又末生育的,持证人应到县计生局办理《生育证转办通知书》,转新住地换发《生育证》。 8. 对不符合发放《生育证》的,作出《不予发证通知书》。 (三)《生育证》的时限 1.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生育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天),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 .《生育证》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持《生育证》的当事人在生育证有效期内末生育的,应当重新申办《生育证》。 3. 对《生育证》的生育安排和实际生育的时间不符合的,即安排在次年生育而当年就出生或者安排在当年生育而次年及之后时间生育的可以换证。 4. 补办《生育证》的时限一般在30日内。 (四)育龄夫妻在申办《生育证》及使用《生育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者编造事实真相,骗取《生育证》或者涂改、伪造、转借、变卖《生育证》等非法行为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根据情节,对当事人或责任人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处分,已发生生育行为的,按违法生育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
| 公共服务录入:qgh 责任编辑:qgh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相关公共服务 |
|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