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背景
公园和广场作为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广场人流的增加,给公园和广场的安全、卫生、环境带来许多新问题,如:噪声扰民、侵占公园绿地及广场、园内游乐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保护、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公园和广场环境秩序管理,及时制定一部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有16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附则。
(一)制定依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广场(公园)是指丘北县城市建成区公共设施配套齐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供市民休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三)监管主体。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广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城区广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