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
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汽车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在丘北县辖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汽车租赁市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备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在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期间对未在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