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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火化区范围的通告(第十三号)

日期:2020年09月25日 08:22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唐卫金   点击数:[]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遗体火化入公墓安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县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火化区为锦屏、双龙营、曰者、八道哨、天星5个乡镇,官寨乡的山心、官寨2个村民委,其他6个乡的乡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县人民政府决定,除执行火化区外,县内其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00:00时起划定为推行火化区,执行同样的惠民殡葬政策。全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骨灰公墓进行安葬。 

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二、户口属丘北县辖区的城乡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除外)依照殡葬法规实行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给予殡葬火化补助4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给予殡葬火化补助5000元。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政策措施,减免一般群众火化费660元和运尸费360元(城市规划区外加收每公里2元运尸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发放任何补助。 

三、符合享受火化补助费的城乡居民,凭火化证、墓穴证、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火化补助费。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长期骨灰寄存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人社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相关费用由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抛洒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由户口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全程跟踪服务,提供相关证明及影像、图片资料后,按其身份类别办理相关补助。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死亡后的遗体跟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丘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的跟踪处置。 

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结束。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违反规定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整改,所发生费用由丧属承担。 

七、禁止户外搭设灵堂灵棚,禁止游丧、烧抛撒纸钱冥币、燃放烟花爆竹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倡导文明办丧祭祀。 

八、全县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棺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私自买卖坟地、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十、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6—4613298) 

特此公告。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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