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涉及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函》要求,事项清单中涉及交通部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和“汽车租赁备案”2个行政审批事项在修订《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期间暂停实施。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修订《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期间,汽车租赁备案工作暂停实施,暂停实施期间,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继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修订《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期间,原“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作如下要求:
(一)暂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政许可后,凡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经营者,要向当地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经营者报备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经理、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以上证件原件审核后返还经营者,复印件由管理部门留存建立经营者纸质档案。
(二)在暂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政许可过渡期,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其他行业管理暂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丘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