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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药罚〔2021〕7号)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14:44   来源:   作者:农科局   点击数:[]

当事人:袁仕勇(丘北曰者镇铭锦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3年7月1日,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0701XXXX,电话:14769612723,住所: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曰者街上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MA6NJ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17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到曰者镇进行农资市场检查,向当事人袁仕勇出示执法证后,对其经营的“铭锦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农药:1.无生产单位标识的“百草枯”,规格11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5月16日,数量131瓶,该农药涉嫌为禁用农药;2.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快”,规格1100ml,数量11瓶,生产日期2021年5月16日,农药登记证号:PD20169853,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无该农药登记证登记的相关信息,该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农药。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上述“百草枯”和“敌草快”除草剂登记后保存在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称:执法人员查获的“百草枯”是当事人2021年5月14日自称是山东卖农药的业务员到当事人门店推销,当事人以赊销的方式调进“百草枯”15件,“敌草快”5件,没有进货单据也没有留下电话号码,只说2021年10月来收货款,进货价格两个农药都是110元/件,每件12瓶,被执法人员查获前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9瓶“百草枯”,销售金额980元,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9瓶“敌草快”,销售金额980元,共计销售金额1960元,对当事人销售“百草枯”、“敌草快”水剂的行为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    

4.农药经营许可证;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8.“百草枯”“敌草快”农药实物及实物照片;    

9.询问笔录;    

10.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    

11.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12.执法人员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登记证号为PD20169853“敌草快”数据截图打印件1页1份。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人员合格证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百草枯”农药实物及实物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应予以认定。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和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当事人经营的“百草枯”为禁用农药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百草枯”、“敌草快”为假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二项“经营假农药”的规定。    

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如下处理决定:没收假农药“百草枯”131瓶,“敌草快”11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00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承认违法事实,对执法机关的办理程序和引用法律条款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农药资质,在农药经营活动中第一次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的设备不予没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自身的错误认识比较深刻,知错态度诚恳,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在销售农药过程中未制作完整的进销货台账,无法准确认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结合文山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百草枯”131瓶,“敌草快”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正(¥:219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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