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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15: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

目录

企业吸纳有激励/ 01

基层就业天地广/ 03

自主创业有帮扶/ 04

能力提升有培训/ 05

实践锻炼有见习/ 06

就业服务广覆盖/ 07

就业手续及时办/ 09

求职陷阱需防范/ 10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11

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21

前言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梦想。我们聚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需求,梳理和编写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享受政策,更好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企业吸纳有激励

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中小微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阵地。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当年新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部分贴息。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荣誉申报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基层就业天地广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是其施展才华、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助力。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档次,放宽职称评审条件。

高校毕业生还可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可享受考研加分、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

自主创业有帮扶

高校毕业生富有想象力和激情,是创新创业的有生力量。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可得到资金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申请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可申请获得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合伙创业的还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可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享受创业服务,获得咨询辅导、政策落实、融资服务等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还会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能力提升有培训

职业培训是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技能研修、创业培训等,提升职业技能,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实践锻炼有见习

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进行岗位实践锻炼,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吸纳见习的单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就业服务广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可以前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出就业需求,获得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咨询和申办就业补贴政策。

困难毕业生可在毕业学年申请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还可获得就业援助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会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金秋招聘月、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有求职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关注参与,获取招聘岗位信息。

高校毕业生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查询政策服务信息和办事指南,或拨打12333电话咨询。

查询招聘信息,可登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s://job.mohrss.gov.cn),中国国家人才网(https://www.newjobs.com.cn),“就业在线”(https://www.jobonline.cn)或各地公共招聘网站。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网站,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APP扫描二维码(附后)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获取公共就业服务帮助。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在线办理失业登记。

就业手续及时办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需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跟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并记得查询档案转递去向。

如果转换工作,需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避免断保。

如果离校时没有落实工作,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原户籍地,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高校毕业生档案不能个人保管、自带转递,需要由高校按规定寄往工作单位,或寄往就业地、户籍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求职陷阱需防范

高校毕业生求职中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虚假招聘、乱收费、扣证件、培训贷等求职陷阱。

求职时,可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诚信规范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

找到意向工作信息后,要和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亲友沟通情况,冷静听取他们的意见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接到招聘邀约后,及时上网核实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该用人单位注册或者备案情况,若查不到相关信息就说明该单位可能不存在。

如遇到求职陷阱的情况,请立即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2.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对象

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补贴标准

可按照每用1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底。

申领流程

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时,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3.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4.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5.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3.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领流程

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脱贫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5.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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