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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环罚字〔2020〕1号)

日期:2020年08月28日 15: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处罚人:云南利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P11199C    

地址:丘北县天星乡天星村民委天星街上     

云南利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5月25日、6月3日、6月5日、6月22日、8月4日、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马铃薯精制淀粉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马铃薯精制淀粉厂因废水收集设施不全,淀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不到位,导致废水通过无防渗漏的农灌沟渠排放。    

以上事实有《丘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丘北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马铃薯精制淀粉厂因废水收集设施不全,淀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不到位,导致废水通过无防渗漏的农灌沟渠排放,已构成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丘环罚告字〔2020〕1号)、2020年8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10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301758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    

2020年8月26日    

  

附本决定书涉及和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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