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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环罚字〔2020〕2号

日期:2021年02月28日 15: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处罚人:丘北恒润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MYAKM88    

地址:丘北县八道哨乡大布红村民委新龙庄村小组    

丘北恒润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9月18日、10月28日、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万寿菊色素颗粒加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万寿菊色素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万寿菊压榨废水进行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2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丘环罚告字〔2020〕2号)、2020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限你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301758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引用的法律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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