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丘北县
2022年开展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
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根据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工作部署,为提高我县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深入开展质量强县工作,加强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抽查,着力提升质量供给和安全监管水平。2022年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热轧带肋钢筋、车用柴油等4类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定了《丘北县2022年开展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计划》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一)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和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本计划布置要求,如期开展和按时完成抽查任务;对因故不能按时开展或完成抽查工作任务的,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时间,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助抽样人员做好抽样工作,检验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负责检验。(详见附件1)
(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认真落实质量监管职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后处理情况(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热轧带肋钢筋、车用柴油等产品生产企业及流通市场摸底排查,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开展2022年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的要求,实施样品抽样、检验和判定。未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样品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如在抽样工作中发现企业涉嫌制假、售假或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应当固定现场情况、收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查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中队查处。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详见附件5)。
(三)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要密切配合,不断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和实效性。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抽样工作及上报抽查工作相关材料,对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检验机构要及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监管股。除特殊情况外,2023年6月30日前,务必将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已出报告)汇总表(详见附件2、附件3)、检验情况分析和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监管股。
(四)对2022年列入抽查计划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未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附件:1.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
表
3.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
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4.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产/商品)后处理情况汇总表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附件1
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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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产品名称
|
抽查完成时间
|
抽查地区
|
抽查重点对象
|
抽查样品数
|
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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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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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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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普通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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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前
|
丘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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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
3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混凝土实心砖
|
2022年12月30日前
|
丘北县
|
生产、流通
|
6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热轧带肋钢筋
|
2022年12月30日前
|
丘北县
|
流 通
|
4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车用柴油
|
2022年12月30日前
|
丘北县
|
加油站
|
3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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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查时间
|
抽查范围
|
生产企业抽查情况
|
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
产品抽查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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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家)
|
合格企业(家)
|
企业抽查合格率(%)
|
抽查(家)
|
合格(家)
|
抽查合格率(%)
|
抽查批次(批次)
|
质量合格(批次)
|
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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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按照一个地区一张表,按地区填报。
2.抽查范围按照:“生产或流通”填列。同一产品在不同抽查范围抽查,须分别按照抽查范围填写抽查情况。
附件3
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受检企业所在地
|
受检单位名称
|
产品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商标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等级
|
是否获证
|
生产日期/批号
|
抽样基数(吨)
|
抽样批量(吨)
|
检验结果
|
备注
|
综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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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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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
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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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2年丘北县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产/商品)后处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个体户)
|
抽查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后处理完成时间
|
后处理情况
|
企业整改情况
|
备注
|
责令整改
|
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
是否整改
|
产品质量复查情况
|
企业是否生产复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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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按照“没收、技术处理、销毁等情况填写,需要填写处理产品数量和金额(元)。
2.是否整改:根据企业(个体户)是否提供整改报告、是否有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按“整改合格”或“整改不合格”、“整改中”、“拒绝整改”填列写。
2022年丘北县砌墙砖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其他。
2 产品种类
根据砌墙砖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种类,见表1。
表1 砌墙砖产品种类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烧结普通砖(页岩砖)
|
GB/T 5101-2017
|
2
|
混凝土实心砖
|
GB/T 21144-2007
|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T 21144-2007 混凝土实心砖
GB/T 4111-2013 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
GB/T 2542-2012 砌墙砖试验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 样品的抽取
4.1.1 在成品仓库或成品堆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自检合格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2 组批规则:以用同一种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相同质量等级的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亦按一批计。
4.1.3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每批随机抽取20块检样,同时随机抽取20块作为备样封存于企业。
4.1.4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将检样和备样分别粘贴由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抽样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的封条,封条上应有检样/备样、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4.1.5 购样
4.1.5.1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4.1.5.2 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4.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被抽样品的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实际规格尺寸由被抽企业现场提供并签字确认。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见表2、表3。
表2 烧结普通砖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备注
|
1
|
强度等级
|
GB/T 5101-2017
|
GB/T 5101-2017
GB/T 2542-2012
|
|
2
|
石灰爆裂
|
GB/T 2542-2012
|
|
表3 混凝土实心砖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备注
|
1
|
密度等级
|
GB/T 21144-2007
|
GB/T 4111-2013
|
|
2
|
强度等级
|
GB/T 21144-2007附录A
|
|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标记是否完好正确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 异议处理
7.1 复查
受检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在检验结果报送前提出,由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报送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异议的申请。
7.2 复检
7.2.1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丘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7.2.2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7.2.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7.2.4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7.2.5 受检单位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2.6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2.7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
8 其他
8.1 本细则经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2022年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8.2 本细则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2022年丘北县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丘北县钢筋混凝土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流通领域销售的钢筋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
2 产品分类
本次监督抽查可抽取产品为热轧光圆钢筋(牌号:HPB300;可抽查公称直径d:6mm~22mm)和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可抽查牌号:HRB400、HRB500、HRB600、HRB400E、HRB500E;可抽查公称直径d:6mm~28mm)。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或文号),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或文号),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499.1-201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201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
4 抽样
4.1 抽样基数、方法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
对直条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其中1捆钢筋,在该捆中随机抽取5根产品,每根截取长度为2000 mm的热轧带肋钢筋(从距离端头至少0.5 m处截取),逐根编号为1~5,再把每根热轧带肋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 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对盘卷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5盘产品,在每盘热轧带肋钢筋上距端头至少2000 mm处,随机截取1根长度为2000 mm的热轧带肋钢筋,逐根编号为1~5,再把每根热轧带肋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 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4.2 抽样文书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注:填写规格型号时,还应注明钢筋为直条还是盘卷,如:φ16mm HRB400E 直条。
4.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外包装明显位置粘贴上该批产品的标牌,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样品应由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存放于检验机构。
4.4 抽样注意事项
4.4.1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钢筋销售企业按照同一产品标准生产或销售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企业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4.4.2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企业出示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并告知被抽样企业本次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4.4.3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企业自行抽样。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4.5 有下列情形发生时,抽样人员终止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并立即报告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4.6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4.5 购样
4.5.1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4.5.2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钢筋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验方法
|
1
|
抗拉强度
|
GB/T 1499.1-2017 GB/T 1499.2-2018
|
由检验机构选择符合GB/T 1499.1-2017或GB/T 1499.2-201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
2
|
重量偏差
|
5.2 检验注意事项
5.2.1 检验机构对所承检产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实施进度安排于时限前完成。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5.2.2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5.2.3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销售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销售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2.4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2.5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6 判定原则
6.1 单项判定
重量偏差:每批项目检验样本量n=2,不合格品限定数L=0;化学成分(C、Si、Mn、P、S):每批检验样本量n=2,不合格品限定数L=0;力学性能(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每批检验样本量n=2,不合格品限定数L=0;弯曲性能:每批检验样本量n=2,不合格品限定数L=0。
一支样品有任一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判定该支样品该指标不合格;每个项目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
6.2 产品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7.1 复查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在检验结果报送前提出,由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报送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被抽样单位提出的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异议的申请。
7.2 复检
7.2.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7.2.2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7.2.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7.2.4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7.2.5 如果检验项目为不可再现试验或试验后样品破坏,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7.2.6 如果检验项目为可再现试验,检验机构应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如果由于相关检验证据不明确,被检方不认可的,复检在原样上进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7.2.7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2.8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8 附则
8.1 本细则经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2年丘北县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8.2 本细则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2022年丘北县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丘北县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为流通领域(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依据及异议处理等。
2 术语和定义
车用柴油,指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或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液体燃料。
3 产品分类
按照GB 19147-2016规定,车用柴油(VI)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和-50号6个牌号。
本次监督抽查抽取车用柴油(Ⅵ)0号一个牌号。
4 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GB 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加油站的等级按照油罐的容积规模划分为三级。为保障消防安全,城市中心一般不建一级加油站,且加油站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城市加油站等级划分见表1。
表1 加油站等级划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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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容积(单位: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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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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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罐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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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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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V≤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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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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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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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V≤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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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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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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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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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罐≤30,柴油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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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V 为油罐总容积;柴油油罐容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DB53/T 404-2016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
经公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
6.1.1 抽样方法
6.1.1.1 依据DB53/T 404-2016《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在流通领域正常营业的加油站进行抽样。
6.1.1.2 抽样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6.1.2 基数
指抽样时被抽样加油枪所对应油罐中油的存量。抽样基数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油枪所对应油罐液位仪的读数确定。没有安装液位仪的加油站,通过人工计量或经过数据计算获得。抽样基数及相关计量读数和计算数据应经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6.1.3 抽样数量
样品抽取4升,2升作为检验样品,2升作为备份样品。
6.2 抽样文书
6.2.1 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6.2.2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6.2.3 抽样单填写时,样品信息应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3 样品处置
6.3.1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6.3.2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运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贮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6.3.3 备用样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单位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6.4 抽样注意事项
6.4.1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同一产品标准销售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企业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6.4.2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企业出示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并告知被抽样企业本次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6.4.3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企业自行抽样。
6.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 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6.4.5 有下列情形发生时,抽样人员终止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并立即报告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4.6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现场需提取的资料应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拍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拍照);
(3)现场配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拍照);
(4)抽样产品销售批次进货单据复印件(或拍照)(流通领域抽样时);
(5)如抽样产品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复印件。
现场需采用影像记录的照片及录像应包括:
(1)被抽查企业外观照片(悬挂企业名称的大门或证明为该企业的地点);
(2)抽样人员取样照片(包含具体抽样场所及储存环境信息,同时有所抽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合照);
(3)产品堆照片,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被抽样单位人员在文书上签字或盖章的照片;
(5)封样过程或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的外观和封条近照(检样和备样);
(6)被抽样单位人员、已封好样品与抽样人员合照;
(7))备样封存于被抽查单位的照片;
(8)抽样过程中必须有对方签字过程或手持抽样单的过程拍照,确保对方的相关人员认可抽样过程,留存封样过程照片及封样完成照片;
(9)本次抽样的抽检告知书、抽样单照片。
6.5 购样
6.5.1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5.2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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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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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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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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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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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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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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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14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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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068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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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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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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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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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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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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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7.2 检验注意事项
7.2.1 检验机构对所承检产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实施进度安排于时限前完成。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7.2.2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7.2.3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7.2.4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销售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销售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2.5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2.6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7.2.7 严格执行“即抽、即检、即报告”要求,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向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8 判定规则
8.1 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8.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9 异议处理
9.1 复查
受检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在检验结果报送前提出,由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报送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异议的申请。
9.2 复检
9.2.1 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9.2.2 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
9.2.3 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9.2.4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9.2.5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2.6 被抽样单位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2.7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2.8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10 附则
10.1 本细则经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丘北县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10.2 本细则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