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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3年08月01日 08:15   来源:交运局   作者:   点击数:[]

丘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丘北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杨万明

   址:丘北县锦屏镇重阳街44

受委托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

法定代表人:唐世云

   址:丘北县锦屏镇椒莲路46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中共文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编〔202312)、《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职责划分和运转机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交发〔202362号)文件及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丘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与职责

(一)范围:丘北县行政辖区。

(二)职责:履行由交通运输局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交通建设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配合做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涉及的行政强制的相关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丘北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负责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交通建设等执法门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执行。

(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单位的执法门类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配合做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强制的相关工作。在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协调、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督促受委托单位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限于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含派出机构)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5.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应按规定将案件材料和执法文书整理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6.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7.于每年75日、次年15日前向交通运输局提交半年、上一年度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1年,即202381日起至2024731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四)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丘北县司法局一份备案,报交通运输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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