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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日期:2023年10月17日 10:09   来源:应急局   作者:   点击数:[]

              案例一 丘北县某超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举报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信息举报称:丘北某超市违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5月5日,丘北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行为立案,并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核查,发现该超市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经营使用的储存罐2个(1个储存罐内存有不明液体500升,另1个为空罐主要用于配送使用)及卸载不明液体钢丝管1圈。执法人员于5月5日当日对储存罐内的不明液体进行抽样,5月9日委托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该样本进行闭杯闪点、初沸点及主要成分鉴定,5月11日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鉴定结果:该不明液体闭杯闪点为12.0℃,初沸点74.9℃,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液体,其主要成分为甲醇。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丘北某超市从2023年1月开始,按每升2.8元、3.25元的价格向周边客栈销售甲醇共计4960升、销售额共计9393元。

二、处理结果。丘北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超市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甲醇500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元整(¥9390.00),处人民币拾万零伍佰元整(¥1005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甲醇属危险化学品,该案件中,丘北某超市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意识淡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甲醇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丘北县应急管理局做出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主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丘北县苏某某违反《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案

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0日丘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树皮乡白色姑村民委白色姑村小组(庄科)集体土地上,无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开采现场发现运输车辆1辆(经过磅装好的矿石有49.56吨)、挖机一台,经调查发现当晚还运走出售了5车每车50吨左右共250吨左右的铝土矿,苏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丘北县树皮乡白色姑村民委白色姑村小组(庄科)集体土地上开采、运输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的行为,属无证违法开采、运输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二、处理结果。丘北县自然资源局给予苏某某:一是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开采行为;二是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铝土矿)49.56吨;三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给予陆万元整(¥:6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件中,苏某某法治观念淡薄,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一是盗采人员的盗采行为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储量,造成了耕地、林地的流失。二是运输人员都是在夜间开采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都是超重运输,夜间视线和精神都不是很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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