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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丘政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各部门:

《丘北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报请县委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 资产、 资源及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 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农业部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08〕211号)等精神, 结合丘北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丘北县辖区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坚持"村财乡管"的原则,依托各乡(镇)设立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账核算。

第四条 各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1名,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村集体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记载,负责应收应付等各类明细账簿的记载和日常财务事务,每月月底与会计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对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实行备案管理。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会计发生变动时, 由乡(镇)人民政府 向县农科局、县财政局同时报备。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强化预算管理。村集体组织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按照全年总体工作目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订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并经全体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预算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 更改或超预算支出。

第七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瞒报、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村集体收入款项;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得借其它名义保留现金;严禁坐收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第八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取得收入,除经营性、捐赠、利息收入外,必须开具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收款。

第九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财务报账实行"一月一报"制。 报账员每月1—5日集中到服务中心报账、核账、对账。

第十条 村(社区)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集体资金支出不实行备用金制度,各种公用经费、业务费等日常经费支出全部由村级组织经办人垫支,按月由报账员汇总到村级服务中心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对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必须实行转账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严禁支付大额现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支出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总支书记共同审批;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

3.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4.会计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结。

(二)村(居) 民小组支出审批程序:

1.设有党支部的由村(居)民小组长和支部书记实行"双签 字";未设党支部的由村(居)民小组长签字;刻有公章的村(居)民小组需同时加盖公章。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

3.村(社区)主任和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审批;

4.会计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结。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村(社区)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社区)主任审批;1000元到5000元以内的支出经村(社区) "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后集体决定后,按审批程序由村(社区)主任和村党委(总支)书记审批;5000元(含5000元) 以上的,按审批程序审批后,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村(居)民小组单笔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 由村(居)民小组班子集体审核后由村(居)民小组组长审批; 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召开村(居) 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并附相关会议记录,按程序审批,并报村务监督委员审核,属于工程项目的支出还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正规合法, 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如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各种补贴发放 花名册等)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全。即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必须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开1次,全年不少于4次,有收入(或有支出) 的村(居)民小组至少每半年公开1次,全年不少于2次,接受村民监督。所有公开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三章 债权债务和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和债务偿还,并向村(居)民公示,报会计服务中心及时登记入账。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以任何名义对外出借资金,由于担保和出借资金而形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 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第十八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活动用房及场地、卫生室、 办公用房、 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厨卫设备及用具、饮水设备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村集体土地、林地及林木资产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货、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以及直接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实现资产增值。

第二十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货、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货、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按合同约定及时收款,特殊情况造成的不能收款的,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并经过村(居) 民会议或村(居) 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形成债权收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村清收应收款项;负责对有偿周转使用的项目资金及时清收上缴, 做好资金回笼工作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债 务人死亡或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相关产业核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投资取得收益。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能实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计划,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必须指定专人跟踪投资项目运行情况,确保本金安全和有稳定收益。

(一)投资合同要约定本金退还时限、分红金额及时限等涉及村民利益和资金安全的重要事项,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要对长期不能产生收益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收益, 必须由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按每个会计年度进行经营收入的成本核算,结算出本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状况。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村集体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各村《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奖励方案》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农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审备案。

(三)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投资收益在达到上级本年度县级考核标准以上, 可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1.原则上弥补亏损占60%,主要用于预防投资中出现的亏损;

2.公积金占20%, 主要用于补充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两级组织运转;扩大再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慰问党员群众,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活动和党员群众教育培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开展助学、奖学,救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等;其他支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3.奖励资金占2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奖励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用资源类发展的集体经济收益,如,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租货、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奖励不得超过20%;为鼓励村集体经济多元化创新发展,对不利用集体资产、政府投资等自我发展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奖励资金最高可达收益的50%。

对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工作进行奖励,但村干部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艰边补贴的总和)。村干部兼任集体创建的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报酬的确定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该项列入经营成本,不在《投资收益分配方案》例支。村(居)民小组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参照村(社区)报上级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投资经营活动 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须建立资金监督台账, 并督促各村集体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报备、集体"三资"报备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本届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季度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专用章必须盖在收支单据上), 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必须建立民主理财记录。每次的理财情况要在民主理财记录中详细记载。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村(社区)集体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村(社区)报账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要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审计工作实行"一年一审一公布":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八)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农科局每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审计事项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要求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村(社区)干部任期审计。县审计局做好审计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 审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 建立警示诫勉谈话机制 ,对村(社区)、村(居) 民小组集体经济管理中具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对违反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因读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货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

(六)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财政局、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图文问答解读:《丘北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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