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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丘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全力打造产业发展平台,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培育孵化中小微型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丘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入驻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的项目引进、审查审批、厂房出让、厂房租赁、费用收缴、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以出让、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丘北县华晨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负责标准厂房的投资建设、统一经营、管理服务,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丘北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的生产加工、服务型项目及产业集群、上下游产业配套项目等。

(二)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集群项目,以及列入省、州、县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优先入驻。其他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入驻。

(三)项目生产技术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项目投资强度0.4万元/平方米以上(含厂房租赁费、生产性机械设备及装修等,不含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位应税年产值1万元/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拟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入驻手续:

(一)入驻申请。企业向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预审同意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租用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余项目由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州生态环境丘北分局、应急局、华晨公司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入驻后,由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入驻手续办理。经审批同意入驻标准厂房后,入驻企业与县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入驻协议书》,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开竣工时间、达产达销时间、年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入驻协议签订后,以租赁方式入驻的与华晨公司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用途、租赁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以及公共设施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以出让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的,由华晨公司与企业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出让合同》或《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以租代售合同》,合同应载明厂房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以及双方责、权、利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以租代售合同还应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回购方式等,租金可部分抵销购买厂房资金。

(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企业到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标准厂房装修施工设计、项目环评、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第四章 标准厂房出让价格及租赁费用标准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出让、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

(一)租赁期限。以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最短为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届满后,必须按规范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缴清产权转让费用。鼓励以租代售企业提前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入驻企业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有意续租的,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华晨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与华晨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续租合同,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标准厂房出让价格。以出让、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厂房出让价格按照决算审计认定的标准厂房成本单价计算为依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国有资产出售规范流程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租赁费用标准。标准厂房层高5.4米以下(含5.4米)租赁费为8元/㎡/月(含税);标准厂房层高5.4米(不含5.4米)—8米(含8米)租赁费为14元/㎡/月(含税);标准厂房层高8米(不含8米)—12.5米(含12.5米)租赁费为19元/㎡/月(含税);标准厂房层高12.5米以上(不含12.5米)租赁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四)物业管理费。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华晨公司按照规范程序引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服务收取办法,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审批的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他费用。水、电、气、通讯等费用按相应部门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第五章 标准厂房管理

第八条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州、县现行有关扶持、奖补政策。入驻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商务、自然资源、住建、市监、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为便于标准厂房管理,同一栋或紧邻的标准厂房原则上只准许安排一种或产业类别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并且标准厂房用途确定并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后,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第十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管理,具体为:

(一)华晨公司在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前应当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县住建局备案。企业入驻前标准厂房已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含消防、环保、管网、道路、电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和检测,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企业入驻后新增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划等相关规定,并经华晨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新增,新增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管理。

(三)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由合用企业共同承担;合用双方自行签订协议书确定各方费用分摊的具体方法,但对第三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用企业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标准厂房建成后第一年物业公司由华晨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次年后由华晨公司广泛征求入驻企业意见后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入驻企业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五)进入标准厂房的车辆须自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公司划定区域有序规范停放。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禁止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出让方式除外)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二)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三)在标准厂房规划区域内饲养动物(含宠物);

(四)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入驻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等;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相应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厂房租赁企业装修、安装生产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能移动的生产设备可搬迁,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含生产设备等)和对标准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经济补偿,产权归属华晨公司。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华晨公司有权解除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给华晨公司等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一)入驻企业与华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未进场装修(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装修、设备安装完毕3个月内未组织生产;

(二)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标准租金、物业管理费逾期3个月的;

(三)未经审批同意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的;

(四)投产后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五)未经审批同意转租标准厂房的;

(六)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有关主体在起草相应协议或合同时,要依据本办法起草,约定各方主任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30日后开始执行,丘北县之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图文解读: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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