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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售房需谨慎,过户须三思!

日期:2023年11月15日 14:42   来源:昆明五华发布   作者:   点击数:[]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从古至今拥有一套宽敞舒适的房子,一直是老百姓努力半生追求的目标,房屋买卖也就成了最为重大的买卖之一。而不法之徒,在利欲的驱动下换一身马甲、戴一副面具,再配一番巧言令色,便伪装成一个急需落脚、诚心购房的“购房人”。这位“购房人”对售房人“掏心掏肺”,售房人在收取不法分子部分定金后,将房产过户至行为人名下。时移世异,当售房人再向对方索要剩余房款时,不法分子早将房子再次售卖或抵押借款,最终导致售房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公诉机关以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向五华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6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五华法院查明汪某以下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6日,汪某约定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房屋。汪某向张某支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30万元后,张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汪某名下。为支付尾款,张某配合汪某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后汪某私自将贷款材料从银行领回,并将前述房屋作抵押,向案外人贷款60万元,得款后当日向他人转账46万元,剩余款项自用。至案发前,汪某尚欠张某房款100万元。

此后,被告人汪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其他三名被害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

庭审时,被告人汪某辩称,自己只是在案外人的安排下,用案外人的钱款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也仅仅是替案外人代持房产,故本案的实际行为人应当是案外人。此外,自己对于后续的贷款也无非法占有故意,而是相信了案外人的说辞,帮助其买房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才将抵押房产所得支付给案外人。同时,在无法继续支付后续房款时,自己也积极与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协商赔偿处理问题,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合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交易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五华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6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汪某所提,自己系在他人安排下实施先买房后抵押的行为,自己无非法占有贷款及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

01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汪某支付本案所有首付款均由案外人杨某提供,也无证据证明杨某与被告人汪某之间有共谋实施骗房取贷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汪某一人在短短两个月内连续集中与不同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在过户房屋取得产权后,又以明显低于双方购房约定价格的金额抵押房产取得抵押贷款。在得款后,并未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已经具备一定履行能力情况,既不支付售房在前的被害人尾款,也不及时向对应售房人支付尾款,而是自用挥霍,足见其主观上明显无履行合同意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先履行部分合同,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房屋过户并抵押贷款将款项挥霍的行为,其行为及危害后果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02

关于被告人汪某所称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的情节,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仅是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安抚被害人一方而进行的事后掩盖罪行的行为,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汪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共计460万元。

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售房防骗小贴士

百姓大众在售房时,发现以下情形请警觉,谨慎实施后续交易行为:

1. 购房人爽快地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二手房,但是不能立即支付全额房款时。

2. 购房人对售房人表示只用配合过户,其他环节均不需要其“费力”参与时。

3. 不在二手房交易中介门店售房,声称自己就是中介时,只用与其对接时。

写在最后

上述情形只是简单列举,不法分子手段繁多不胜枚举。该案例告诫大家二手房交易,无论买、卖应尽量在正规场所进行,售房要尽量在收到大部分房款后,视双方交易实际情况再考虑是否过户给购房人。购房人在未取得房产而需支付大额房款时,也请售房一方予以一定的担保,从而更加有力地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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