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丘政发〔2023〕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或者修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县级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调整更新。
四、实施重大行政处罚。
五、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丘北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八、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九、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自然资源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自然资源重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