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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00512002
标    题 关于宠物外出的问题
姓    名 于菲菲
写信时间 2020年05月12日
信件内容 您好,2020年5月9日,一朋友的母亲到椒莲广场遛狗,被城管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外出遛狗,介于此,想请问该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此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城管是否有该权利禁止公民携带宠物外出?如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实如此规定,那是否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应如何救济?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于菲菲:

您好!您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他们的工作职能有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养等服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突击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市容市貌环境综合工作

椒莲广场属公共场所,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在广场放养家禽、家畜;公民在携带宠物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必须对宠物使用牵引绳,并随时清理宠物粪便,避免宠物误伤市民及污染环境。城乡综合执法局在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管理时,如果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提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丘北县书记县长信箱信访事项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处理对象 丘北县政府
处理时间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