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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10209005
标    题 一次性就业补贴需缴纳900元税
写信时间 2021年02月9日
信件内容 在收到一次性就业补贴3万元以后,又通知需要缴纳900元税。想看一下相关文件以及计算标准。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

您好!您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县水务局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1.涉及的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您取得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为“2019年我省为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大幅增加名额开展基础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并对实际聘用人数发放金额不等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温馨提醒

因您提供信息不全,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若该纳税人属于新入职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若该纳税人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19年19号),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丘北县书记县长信箱信访事项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处理对象 丘北县政府
处理时间 2021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