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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第一中学校综合改革项目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3-12 18:01 来源:丘北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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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丘北县人民政府拟对丘北县第一中学校综合改革项目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丘北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丘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丘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三)中共丘北县委办公室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第一中学校晋升省一级二等完全中学攻坚方案》的通知(丘办通〔2023〕105号);

(四)《丘北县第一中学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丘办发〔2022〕97号);

(五)《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丘北县第一中学校综合改革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四至界限:详见丘北县第一中学校房屋征收拆迁示意图;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

(二)评估事项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发布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0.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旦确定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进行更改。

(一)货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征收补偿款兑现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置换比例折算面积,下同)相同的,双方互不补差价。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选定调换新房面积,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足差额部分的补偿款;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选定调换新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新房源单价补足新房差价。

1.本项目拟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为笔架庄园A1区,户型为二室两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

2.产权调换房源按签订协议顺序组织选房,同一时段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编号先后顺序选房。

3.产权调换的比例原则上按征收1个产权调换1个新房产权的方式进行调换;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内有多个产权的,可以用多个产权调换1个新房产权。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成调换意向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每征收1平方米旧房调换1.15平方米新房的比例进行调换。

5.产权调换中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和置换房源项目企业按各自应承担比例缴纳;相关政策应减免的税费同步减免。

 六、征收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搬迁前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八、相关规定和要求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房屋征收范围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四)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分户及户口迁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八)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同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九、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日,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速迁奖励

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在第16日至36日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超过签约期限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十一、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并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配合办理权属证书注销、分割手续,30日内腾空并交验房屋。

(二)过渡方式:住宅以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方式过渡;非住宅以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方式过渡。

十二、困难补助

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士家属,按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十三、未签订协议的处理

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对丘北县第一中学校综合改革项目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一305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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