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人民政府规章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丘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且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确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承包地块(以实有面积为准),总承包土地实有面积扣除被依法征收土地面积,剩余实有土地面积除以户籍登记实有人数进行确定。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补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补助的权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补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

(二)土地被征后(数次累计征地),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不含0.3亩);

(三)年满16周岁;

(四)非在校生;

(五)非服役人员;

(六)户籍在丘北县;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又继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给予补助:

(一)军官、士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户籍已迁出丘北县的;

(四)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缴费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属于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年龄、人均耕地面积和人数的确定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九条  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服役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被征地农民补偿、保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须在征地完成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服役人员,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后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补助年限。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为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保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及以上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政府补助,累计补助15年。

2.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愿意往后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的,政府补助部分相应后延,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政府补助,累计补助15年。此类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补助年限未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足。

3.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且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

(三)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换的,已补助年限互认并抵消;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第四章  补助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领取征地补偿金花名册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填写《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助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签字盖章后送村委会。

(二)初审。村委会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后将《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送自然资源、农科部门。

(四)终审。自然资源、农科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政府补助。

第五章  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土地征收报批前,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收取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除留足支付的补助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障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兑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基金监督机构、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核实到户征地面积并提供相关部门;做好《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或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征收报批情况认定乡(镇)上报的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把新增的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按照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情况,提供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协助乡(镇)做好《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农科部门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乡(镇)做好《丘北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人口认定。

(七)水务部门负责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丘政发〔2019〕185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的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图文解读:《丘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实施办法》

丘北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