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政规〔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丘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丘北县辖区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设丘北县殡葬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县殡葬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纪委监委、宣传、公安、发改、交运、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民族宗教、住建、农科、工会、财政、人社、卫健、教体、司法、文旅、景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省、州驻丘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村规民约”的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节俭办丧事。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墙报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使全县人民自觉形成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 丘北县所辖范围内均属火化执行区域。
尊重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者,他人不得干涉。港澳台同胞、华侨亡故回原籍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九条 全县辖区的医院应加强医院死亡遗体的管理。严禁医护人员将遗体交由丧属运回土葬。违法偷运遗体的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在医院病故的人员,应及时送殡仪馆,需等待亲属告别的,应在殡仪馆冷藏室内冷藏,不得露尸等待;医院必须及时通知所属乡(镇)民政办及殡葬管理部门,以便乡(镇)跟踪处置和殡葬管理部门监督遗体处理。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配备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殡葬管理信息员及建立城乡居民死亡遗体跟踪制度。一旦发现人员死亡,立即启动遗体跟踪处置程序。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安葬结束。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验证死因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家属认领并及时火化处理,费用由死者家属负责;经通知无家属认领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及时由殡仪馆火化,所需费用,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从县民政局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一条 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十二条 骨灰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灵堂寄存,也可以在公益性公墓区内撒葬、树葬,不得乱埋乱葬。
无名尸体火化的骨灰,经公告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国家、政府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和群众自行搬迁的坟墓,遗体(遗骸)需进行火化后入骨灰公墓进行安葬,相关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禁止因坟墓搬迁的遗体(遗骸)或骨灰进行土葬。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规范村民丧葬行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本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五条 农村公墓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经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林草部门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进行相关要求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但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确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管理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4㎡,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坟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组织殡仪队伍游街过市。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出殡送葬不准在城区内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如有违反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禁止灵车在辖区街道内绕道通行和燃放鞭炮、撒纸钱、跳花灯等,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本条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丘北县殡葬改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指导和规范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禁止在火化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超标准墓碑、骨灰盒、墓体石材等迷信土葬用品。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从事殡葬活动中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的“六公开”制度,提升服务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殡葬四项基本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在保证基本殡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殡葬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的项目、
内容,实行市场定价与政府部门指导管理相结合,由殡葬服务单位提出延伸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方案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改、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进行议价形成
初步意见后,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延伸性服务项目及价格范围,由殡葬服务单位调整完善延伸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方案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报州级民政部门存档,并实行对外公示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享受生态安葬奖励的城乡居民,凭火化证、墓穴证、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持身份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生态安葬奖励。
符合享受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凭火化证、墓穴证、户口册、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持身份证到人社部门申请丧葬费、抚恤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第二十三条 实行殡葬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为积极促进殡葬改革,推进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及统一集中安葬工作的开展,减轻丧属的经济负担,对户口属丘北县辖区的城乡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除外)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政策,减免一般群众火化基本费用,因丧属使用殡仪延伸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应该火化而未火化的死亡人员,经过做遗属的思想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丧属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偷埋、偷葬提供各种运输工具及其它条件。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按照行业部门相关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骨灰、遗体及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将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违者,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没款的审批与用途,按《县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细则的,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办发〔2014〕36号)及国家公职人员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暂行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细则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殡葬管理网络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殡葬管理网络,把网络建设纳入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全县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小组设置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要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人员死亡情况,并逐级上报办理相关丧葬手续。
第三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民兵、妇女、老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使殡葬管理做到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法制化、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丘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