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丘北县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宿(客栈)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县住宿单位整体品质,推进全县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丘北县文旅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丘北县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向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现在丘北县政务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联系人:王元乙,电子邮箱:278787027@qq.com。
公示期: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0日
联系地址:丘北县锦屏镇普者黑大街163号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876-4122162
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
丘北县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旅游民宿发展环境、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旅游民宿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丘北县合法营业的住宿设施,指业主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客栈)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引导和支持民宿(客栈)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民宿(客栈)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会员章程,搭建规范管理机制,参与民宿(客栈)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五条经营民宿(客栈)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手续。
第六条申请开办民宿(客栈)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还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住宿单位同时兼顾经营餐饮的还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消防部门办理。
第七条民宿(客栈)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丘北县民居建设规范要求,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内涵,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室内外用材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禁止私搭乱建。
第八条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具有与经营内容相匹配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必要基础配套设施,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义务。
第十条民宿(客栈)业主及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居)民公约,邻里关系和谐。
第三章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民宿(客栈)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恶意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坐地起价等经营行为。
(二)民宿(客栈)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民宿(客栈)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负责核实代订信息的真实性。
(四)民宿(客栈)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规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统计监测等工作。
(五)民宿(客栈)经营者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游客入住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并做好应急处突工作。
第十二条院落及周边地面整洁卫生,保持一客一换,摆放规范、方便使用,厨房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清洁卫生。排烟等通风设备、水箱定期清理,盥洗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安全整洁,布草存放场所清洁干燥,消洗场所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民宿(客栈)业主应主动参与服务接待,热情好客,文明礼貌,积极热情为游客服务。
第十四条民宿(客栈)应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高品质服务。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民宿(客栈)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立旅游人才发展经费,组织民宿(客栈)开展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客栈)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审核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等级民宿(客栈)创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宣传营销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协调工作,制定民宿(客栈)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民宿(客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鼓励民宿(客栈)提质升级,开展住宿单位品牌创建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民宿(客栈)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客栈)经营者安装、维护旅客住宿登记系统(云南公安住宿登记系统)。
(三)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客栈)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客栈)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客栈)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客栈)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五)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客栈)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民宿(客栈)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宿土地审批、人居环境提升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牵头履行好景区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服务指导。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链接: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丘北县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结果反馈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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