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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编办共同清理审查,现将县审计、文化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依据、执法职责予以公告。 丘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
丘北县审计局执法依据及职权职责 一、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处罚(共20项) 第一项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二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三项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一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四项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二项: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五项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三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六项 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二项: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七项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第一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八项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第一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九项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项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三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一项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三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二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三项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一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四项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二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五项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第三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六项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第四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七项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八项 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等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2)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十九项 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第二十项 对于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未按规定时限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 处罚种类:其他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第八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法违纪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决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拨款中扣回。” (2)《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二)行政强制(共 1 项) 第一项 封存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保全证据。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 3、执法岗位职数:17名。 丘北县广播电视局 一、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1、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二项 广播电视站审批 1、许可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二)行政处罚(共79项) 第一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二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三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四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五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六项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保卫处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第七项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八项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九项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项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一项 擅自设立广播电电视台、网、站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二项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三项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违法内容的节目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四项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五项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广播电视局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六项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七项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1、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十八项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