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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丘政办发〔2008〕39号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农村陆路客运和农村岛际水路客运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机动渔船和渔业企业燃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县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农村陆路客运和农村岛际水路客运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机动渔船和渔业企业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八年七月二日

 

丘北县城市公共汽车 出租车  农村陆路客运

和农村岛际水路客运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机动渔船和渔业企业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农村水陆客运的健康发展;积极做好林业事业,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等森工企业的利益;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名特优渔业生产,降低养殖成本,促进渔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及200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方案》、《云南省城市公共汽车燃油补贴办法》、《云南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办法》、《云南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石油价格补贴实施办法》、《云南省渔民和渔业企业石油价格补贴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云财发电 [200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丘北县成品燃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 李华富   县长

副组长:孟     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员:赵朝阳   县长助理、县建设局局长

     监察局局长

杨文才   审计局局长

袁生能   交通局局长

张仕林   林业局局长

廖永平   农业局局长

夏林秀   锦屏镇代理镇长

杨永文   腻脚乡乡长

詹洪江   曰者镇镇长

邝宏杰   天星乡乡长

唐勇平   树皮乡代理乡长

杨永宏   八道哨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孟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资金兑付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持证经营、直接兑付”的补贴原则。

(三)坚持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营运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四)补贴资金年内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补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补贴范围

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含挂靠或承包经营形式的营运者);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司机。我县确定的具体范围是:

(一)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简称公交企业下同),具体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不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

(二)农村陆路客运

在丘北县境内经许可并从事农村班线客运的经营者(简称“农村道路客运”),指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两端分别在乡(镇)村的班线客运车和微型面包车。具体指专门从事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农村班线客运车和微型面包车。

1.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该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未核发《客运标志牌》的,应持有《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燃油补贴:

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

2)虽经许可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道路运输机构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营运(班线)的起点地及终到地两端均不在乡(镇)、村的;

5)省级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不属于农村客运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水路客运

岛际水路客运船舶。

(四)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县境内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的各种工作车辆(不含省属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五)渔民和渔业企业

县境内用机动船从事捕捞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不含省属渔业企业和渔民)。新沟农场和部队农场不在补贴范围;对普者黑风景区环境造成污染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资金来源及负担比例

1.补贴标准

“老政策”:渔业1200/吨(全部以柴油计算),林业1160/吨(按汽柴比12计算),城市公交1160/吨(按汽柴比12计算),农村陆路客运1160/吨(按汽柴比12计算),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1200/吨(全部以柴油计算),城市出租车1080/吨(全部以汽油计算)。

“新政策”汽油、柴油均为1000/吨。

2.资金来源及负担比例

此次补贴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具体分行业负担比例为:

“老政策”:对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负担比例为100%;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经营者,负担比例为50%;对城市出租车负担比例为55%

“新政策”:对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负担比例为100%;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经营者,负担比例提高至100%;对城市出租车负担比例提高至65%

五、补贴期限

“老政策”20081-12月,“新政策”20087-12月。

六、补贴资金的核定与财务处理

(一)补贴资金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级财政安排我县2008年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乡(镇)村的班线客运车和微型面包车、农村水路岛际客运、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渔民和渔业企业各项成品燃油补贴资金数额,总体按耗油量或里程为计算依据。具体分别按出租车以辆为单位确定;城市公共汽车、乡(镇)村班线客运车和微型面包车以车辆座位数为单位确定;农村水路岛际客运以船舶数为单位确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以实有车辆数为单位确定;渔民和渔业企业按年平均用油量确定。计算公式分别为:

出租车补贴金额=上级补贴总金额/应补贴车辆总数

城市公共汽车、乡(镇)村班线客运车、微型面包车补贴金额=上级补贴总金额/应补贴车辆总数座位数总和

岛际农村水陆客运补贴金额=上级补贴总金额/应补贴船舶总数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补贴金额=上级补贴总金额/应补贴车辆总数

渔民和渔业企业补贴金额=上级补贴总金额/应补贴机动捕鱼船舶总数

(二)补贴资金的上报审批程序

1.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乡(镇)村班线客运车、微型面包车成品燃油补贴资金,由营运企业将营运里程、线路、车辆座位数及车辆实际耗油量等情况向县建设、交通部门进行申报(乡、镇的农村班线客运车辆需经当地乡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字盖章);

2.岛际农村水路客运,成品燃油补贴资金,由营运企业将营运岛际船舶里程、线路、实际耗油量等情况向县交通部门及云南省丘北县地方海事处进行申报;

3.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成品燃油补贴资金,由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将实有车辆数、车辆实际用途及车辆实际耗油量等情况,向县林业局申报;

4.渔民和渔业企业成品燃油补贴资金,由渔业站按机动捕鱼船舶年实际耗油量、养殖渔业品种、规模、数量及养殖面积等情况向县农业局申报。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与兑现

通过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县建设、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一次性将补贴兑付到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农村陆路客运车、微型面包车经营者;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企业和林场、苗圃;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企业;渔民和渔业企业成品燃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拨付到县渔业站,由县渔业站将补贴资金负责兑付到机动船舶捕鱼者。

(四)财务处理

1.企业(或单位)收到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2.年度终了后,县财政与企业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结转下年使用。

七、补贴资金兑付的要求与监管

(一)认真细致做好补贴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燃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做好宣传解释。

各乡()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调价后的社会反映,及时掌握享受补贴的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思想动向,遇有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

(二)燃油价格补贴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发放时间、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兑付办法,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直接、快速地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享受补贴的经营者,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补贴资金。

(四)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岛际农村水路客运对燃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五)享受补贴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用油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用油统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按企业隶属关系如实向上申报,严禁虚报冒领。如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县财政、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燃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补贴资金,发现问题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县财政、建设、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建立燃油补贴资金拨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图表等资料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向上级财政、建设、交通、林业、农业部门上报补贴情况。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询。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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