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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报经县委、政府同意, 一、 接访时间 接访时间均为每个接待日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30。 二、 接待地点 三、来访人员须知 (一)来访时,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地点进行登记。多人来访反映共同的事项时,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进行登记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接待结束后应自觉离开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来访时需将所反映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每周一至周三为县信访局受理信访人登记预约时间。 (五)信访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用车;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共丘北县委 信访局 丘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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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信访接待公告 2009年2月信访接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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