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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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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政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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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丘单位: 现将《丘北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丘北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县国有资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县财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县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的,由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县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三)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县属企业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偿转让县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县属企业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县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处理。 (六)有偿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县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县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审批 制度 通知 校对:杨松刘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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