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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1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丘政发〔2009〕29号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城乡规划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丘单位:

现将《丘北县城乡规划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

                     二ΟΟ九年五月三十日

 

丘北县城乡规划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丘北县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提升规划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山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丘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丘北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规划方案审批管理。

第二章  规划方案的上报与审查

第三条  丘北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负责县内重要规划方案的审核、审议工作。丘北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负责县内各类规划方案的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方案的上报送审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由建设业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业主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对图纸、资料不齐全,无相应设计资质等达不到要求的规划方案不予接收,要求业主方补齐后再报。

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每次组织的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经审核通过的方案,拟文上报县规委会审查;未通过审核的方案,要求业主方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再重新上报。

第三章  规划方案的审批

第五条 丘北县实行规划方案分级审批制度

(一)上报丘北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进行技术术鉴定、审查和审批的规划项目:

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业(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乡(镇)建设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调整事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对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具体为:

(1)在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2)在县城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20及以上主要道路两侧主要建设项目。

(3)重要区域和重要节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清水河流域、东湖区域的主要建设项目,县城及各乡(镇)主要出入口旁的建设项目。

(4)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城镇新型社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5)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6)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用地调整与规划建设方案。

(7)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

(8)规委会认为必要审定的规划项目。

经丘北县城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建设规模达到州级审议权限的,还需上报州级管理部门审议。

(二)上报州级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和审批的规划项目:

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小区详细规划,30以上主干道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九层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县城干道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由州规划局进行技术鉴定,报州城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交由县政府审批。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国家级、省级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由州城镇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区详细规划;20以下道路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七层以下或者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建设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通过后进行审批,并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1.建设局规划股股长审批范围:城区背次街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建房单体规划方案。

2.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审批范围:城区背次街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建房单体规划方案。

3.建设局局长审批范围:城区主要街道两侧个人建房单体规划方案,单位公建房屋单体规划方案。

以上规划方案,重要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四章  规划公示与公布

第六条 为进一步增加规划方案的透明度,完善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一些虽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但可能对相邻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一定影响,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一)应向社会公示和公布的建设项目范围:

1.对周边已建或待建居住建筑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公建(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已按规划要求成片建成的住宅区内进行零星插建,或原有建筑进行翻建、加层、拼接、扩面、改建等,可能对周边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3.总图已经县建设局批准,经审查有理由需调整已批总图以及局部调整有关内容(如整幢建筑层次和位置、绿化、停车场地、小区内部道路等)的建设项目。

4.总图已经县建设局批准,因分期建设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周围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新建项目。

5.占用规划绿地及已经批准的绿地或已实施非临时性绿地的建设项目。

6.普者黑景区范围内拆除旧建筑、建设新建筑。

7.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

8.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

(二)公示和公布的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张贴公示。

对于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情况,采用现场张贴公示文件(附设计成果)的形式,对已销售、房改的住宅的加层、拼接、改造的建设项目还应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县建设局确定公示要求后,建设单位应按县建设局要求格式拟公示文件,按指定地点并经当地街道、社区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同意后与设计总图一并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张贴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县建设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清洁张贴场所。

2.会议公示。

对于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的情况(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建设单位还应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设计单位等现场以举行会议或其它适当的形式向群众、单位代表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会议一般在张贴公示7天后择期进行。

3.登报公示。

对于拟建建设项目可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且上述两种公示形式无法达到公示目的的情况下,应在州级报刊(《文山日报》)进行登报公示。

4.网上公示。

在丘北县建设局信息公开网或文山州建设网上进行项目公示,并出具网上公示情况说明。

5.规划批准后,由县建设局在“丘北县建设局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第五章  规划批后管理

第七条  县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县建设局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现场放线及验线的备案。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基础、地下工程、底层、转换层、标准层、屋顶、总高度、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按统一格式制作《丘北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县建设局批准后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总平面图、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放线通知书》后,必须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基糟开挖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领取《验线合格证》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当建设工程施工至上述各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县建设局。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于不接受监督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提供有证测绘单位测绘的竣工图(含竣工实测与城市坐标系统统一的数字化地形图)后,申请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由规划、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书》。未经规划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制作《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表》,分阶段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及时查处、纠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视其情节责令其停止建设,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终结,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对擅自继续施工的,不予规划验收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1.移动工程位置,侵占了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占压高压走廊、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开敞性空间的。

2.变更建筑立面、色彩及顶部,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3.扩大建筑基地面积,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的。

4.工程管线、附属设施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建设不能改正,并严重影响城市建设的。

5.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十六条  规划验收不合格部分,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备案书》。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善配套设施、道路绿化工程等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履行完成时间的书面承诺,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其承诺的时间和内容对建设单位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阶段性批后管理工作。对在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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