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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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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政发〔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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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 《丘北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丘北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9〕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增长、扩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政策引导,推进通过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对农民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家电、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家电下乡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和标准 1.实施时间:2009年2月1目至 2.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我县农村户口,按规定时间在县经济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可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直接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今后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目前纳入家电下乡补贴的品种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明确最高限价品种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壁挂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如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和调整限价,按调整后公布的品种和价格执行)。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和标准 1. 2. 3. 本方案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l”或“3”或“5”、“总质量(㎏)”项不超过1800㎏的机动车。 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l”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但不超过6000㎏的机动车。 微型客车:是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4.补贴比例及金额 (1)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销售企业与网点确定 1.云南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2.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县级经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和授权、加盟网点销售。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但没有补贴。 3.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已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经济商务主管部门。 4.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请 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进行申报。申报时购买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的银行存折; 5.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申请补贴资金 购买或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请财政补贴。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财政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6)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7)购买人储蓄存折;(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4)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5)购买人储蓄存折;(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补贴资金来源 我县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对家电下乡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审核购买人的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是否属于补贴对象; 2.审核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是否一致; 3.审核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 4.审核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 5.审核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在财政所申报补贴的,还应审核购买人提供的账户是否属于当前可用账户。 (二)汽车摩托车补贴审核 乡(镇)财政所对汽车摩托车审核补贴时,除申请人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l”或“3”或“5”、“总质量(㎏)”项大于1800㎏但不超过6000㎏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l”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的机动车,确认为微型载货车。 (三)补贴资金兑现 1.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办法,县乡(镇)财政部门设立“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对购买人不符合补贴范围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2.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兑付程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销售网点具备现场兑付条件的由乡(镇)财政所与销售网点签定现场兑付协议,由销售网点审核购买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办理补贴申领手续,除立即上网登录外,将购买人填写后签字盖章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身份证、户口簿、产品销售发票等资料复印3份与标识卡共同保留后,将补贴资金先行现场兑付给农民后,销售网点再到所在地财政所集中兑付垫付的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在两天内拨付到销售网点指定专户。 销售网点因不及时录入购买人的相关信息导致购买人购买的产品超出国家限定数量而补贴的或因销售非云南中标产品而补贴,与财政所结算不了的由业主自己承担已兑付补贴损失。 对销售网点不具备现场兑付条件的,仍由购买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办理申领补贴手续。乡(镇)财政所接到农民申请后,对符合补贴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农民“涉农一卡通”或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折内,对购买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该告知原因。 3.汽车、摩托车补贴兑付程序。由购买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及时到户口所在地乡级财政所申报办理领取补贴手续,财政所在接到申报人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即告知不能领取补贴的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必须发票原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补贴已申领,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银行帐户。具体审核兑付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办理。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做好农村家电预购预定统计工作 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布置各村民委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对村民预购的家电产品,采取村民委对本村预购的产品进行统计,每月集中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经济商务局,县经济商务局根据农民需要的产品,安排销售企业或网点及时组织货源调运到农村,并由销售服务人员做好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等售后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 在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的期限内,县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流通网络建设。同时,每年对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先进乡(镇)和做出积极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大对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消息。 2.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在全县范围内对其实行暂停或取消家电、汽车摩托下乡产品销售等处罚,处罚由县经济商务、财政部门报州级商务、财政作出决定并公布。 3.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1)项至第(3)项不良行为,县经济商务局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经济商务局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4)至第(8)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3次,县经济商务局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2)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或未兑现补贴的。 (3)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上门服务的。 (4)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5)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的。 (6)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的。 (7)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8)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骗取补贴等。 4.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惠农一卡通”、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家电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域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6.县经济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家电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 (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 (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 (4)发票使用情况等。 7.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8.县经济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县经济商务局投诉电话:4127342,电子信箱:qbswg@126.com,通讯地址:丘北县普者黑大街363号,受理单位:商务股),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七、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丘政办发〔2009〕8号)负责对全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经济商务局:按照销售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受理网点备案:负责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检查、督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指导各财政所审核申报材料和核定补贴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县农村信用社:负责为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指导基层信用社将县乡(镇)财政部门审定的补贴资金及时支付到农民购买人的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申请补贴资金农民购买人开设帐户;对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农户的信贷需求按条件和购买额度比例给以支持;对经营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流通企业积极给予流动资金方面的信贷支持。 其他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补贴资金、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监督检查。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流入下乡产品销售渠道,查处假冒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设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办证绿色通道,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发改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从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热点、焦点等方面,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开展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全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展动态,并定期到基层指导工作,开展调研,认真分折问题、建议,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方案由县经济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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