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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政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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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政通〔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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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丘北县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丘北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丘北县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重视学前教育”和“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学前班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基〔2008〕2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丘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既是构建城乡适龄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巩固提高“两基”普及成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县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探索投入和办学多元化的发展路子,有效推动了幼儿教育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11所,农村学前班92个班,适龄幼儿入园(班)率达到41.2%,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构建和谐教育势在必行。 二、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全县幼儿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基本形成以县属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办幼儿园(学前班)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格局;学前三年教育率达60%以上,学前一年教育率达40%以上;全县各乡(镇)均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有一所中心幼儿园;在条件具备的村民委所在地建设幼儿园;在条件暂不具备的村民委(自然村完小)所在地认真办好学前班。 三、加快推进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一)幼儿教育发展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原则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学制为3年,招生对象为3—6周岁幼儿;村民委(自然村完小)所在地幼儿园(学前班)的学制为1—3年,招生对象为4—6周岁幼儿。 (二)充分整合现有教育资源运用于幼儿教育。校点布局调整后,自然村(校点)可将闲置校舍改造开办为民办幼儿园或学前班。适龄儿童较少的地方结合实际隔年招生举办学前班。 (三)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要基本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幼儿园督促评估方案(试行)》的指标体系。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达到1:12以上,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达到1:60以上,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达到80%以上,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达到 (四)村民委(自然村完小)所在地幼儿园(学前班)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配置保教设施设备,配足保教人员。 (五)将保教人员的培训、培养纳入当地小学教师的培训、培养计划。严格幼儿园(学前班)保教人员准入制。 (六)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但发展幼儿教育不得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农村小学不得将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作为学校创收的方式和载体。 (七)实行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的管理体制。县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指导好全县幼儿教育的发展,具体负责对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审批;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对村民委(自然村完小)所在地幼儿园(学前班)进行审批上报和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应把幼儿教育纳入当地社会经济、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幼儿教育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周课时不得超过小学一年级的周课时,每节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必须使用审定的幼儿教科书,禁止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禁止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小学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制止“小学化”行为。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教育发展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本乡(镇)幼儿教育发展。 (十)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挥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全县幼儿教育发展。 四、加强审批、收费及教育统计管理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对达到基本办园要求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批;对达到基本办园(班)要求的村民委(自然村完小)所在地的幼儿园(学前班),由村完小提出申请,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审批,报县教育局备案;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批,严禁无证办园。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后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不得把幼儿园(学前班)的幼儿纳入小学阶段的教育事业统计,不得用幼儿园(学前班)的人数套取义务教育经费。 五、因地制宜,拓宽幼儿教育发展渠道 幼儿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走“多元化”的幼儿教育发展路子。 (一)公办幼儿园 充分整合公有教育资源,用农村小学校点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有校舍、设施设备和富余人员举办自然村幼儿园(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 (二)民办幼儿园 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学校,国家根据办学规模和效益在师资、设施设备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 (三)股份制幼儿园 以入股方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对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知识、技术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由教育行家管理学校,学校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六、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督导评估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及幼儿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督促和检查,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县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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