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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

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14号)和《中共丘北县委贯彻〈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丘发〔2019〕4号)、《丘北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丘北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丘机改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组织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新建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州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八)指导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指导丘北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内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信访、保密、文印、督办、安全、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审核报、送、发的各种文件、材料;负责机关财务及全县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组织、监督有关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宣传工作;拟订全县林业系统人才培训和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党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妇女、纪检、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股。负责林业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并按国家规定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依法监督、指导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州、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管理股。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修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新建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州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审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改革与产业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承担林浆纸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定行政编制14名(含单列用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丘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丘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丘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丘北县新城区石缸坝步行街7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11:30、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责任人:莫兴昆 县林草局局长    

联系电话:0876-412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