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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城区关于进一步强化中秋国庆期间市容环境整治的通告

日期:2020年09月30日 15:52   来源: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巩固丘北县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落实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加快丘北县“美丽县城”建设,治理部分商家及市民借“中秋”“国庆”双节占道经营、占道摆放杂物、乱丢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强化“中秋”“国庆”期间市容环境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公路上占用公共区域聚餐烧烤,严禁随意倾倒、丢弃或者堆放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在丘北县城区赏月游玩的市民要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对垃圾做到自产自清,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若有违反,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在丘北县城区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有固定店面的商铺一律以门为界,不得占用门前人行道或道路展示商品、摆摊经营及生产加工。若有违反,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占道举行各类促销活动。若有违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发布、张贴、发放各类广告,需要张贴广告的,请联系城区小广告办公室(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城区专门设置的信息张贴栏中进行发布。若有违反,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所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等,要继续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制、“周五环境卫生清扫日”等制度,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六、本县县城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确有燃放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乡执法部门报备。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理处罚。 

八、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进入城市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自觉爱护广场(公园)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公园)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等。 

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依法对影响或损害城市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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