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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机)罚〔 2021 〕2号)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14: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丘农(农机)罚〔2021〕2号   

当事人:张新晓,男、汉族,现年34岁,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东路南巷东排2号(现暂居住于平远街华侨农场)。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登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30日8时15分,丘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农机监理站职工杨绍前接到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继刚转报,称在曰者镇老虎冲发生农业机械碰撞人员的案件,并及时上报大队长陈宏同志,随及执法人员陈宏、杨绍前、梁艺、杨跃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谢继阳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现场已经被移动,经双方指认恢复事故现场,根据制作现场图和双方提供的视频分析和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所称的农机事故原因由张新晓与王中旺双方的土地租用纠纷引起,王忠旺虽与拖拉机有身体接触,王忠旺方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已申请撤出农机事故案件报案事宜,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4月30日,在案件调查中,谢继阳未能出示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号牌,并说:“拖拉机是张新晓的,是张新晓雇用他操作拖拉机的”,当时,张新晓不在现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张新晓本人,张新晓同意配合调查处理,于5月6日,张新晓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并确认了于2021年2月购买的发动机号为6P20B00****、机架号为L6821100XL300****的拖拉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5月11日,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下发了《农机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5月14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张新晓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擅自将拖拉机机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张新晓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登记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办理拖拉机登记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已经利用“微信送达”方式把《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已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作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异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由于当事人担心错过最佳的收获马铃薯收获季节,因而急于将未办理登记的拖拉机投入使用。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综上所述。依照《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县级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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