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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动监罚〔2021〕1号)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14:39   来源:   作者:农科局   点击数:[]

丘农动监罚〔2021〕1号   

当事人:刘俊,性别:男,民族:彝族,出生日期:199*年*月*日,电话:1353800****,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1129****,住所:丘北县树皮彝族乡那苴村民委那苴中寨。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9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在树皮彝族乡那苴村民委那苴中寨村小组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巡查中,发现在村民刘俊家庭院内的一辆车牌号为云HBP935小型货车车箱内装载有数头仔猪,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刘俊、刘富、赵俊万)出示执法证,对其车辆装载的仔猪进行检查。经查,装载的仔猪均未佩戴畜禽标识。当事人自述:该批仔猪从广西运输过来,共60头,分别是当事人和刘富、赵俊万三人共同购买,每人购买20头。当事人经营运输的仔猪没有申报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及时向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领导报告,局领导指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刘富、赵俊万已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三人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60头仔猪登记后就地保存在当事人刘俊家庭院内。   

2021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树皮彝族乡那苴村民委为民服务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与本村村民刘富和那苴大寨的赵俊万驾驶车牌号码为云HBP935的仓栅式小货车到广西百色市靖西市以900元/头的价格跟一个不知名、无联系电话仔猪销售人购买了60头仔猪自己饲养,车辆是当事人跟他姐夫姚家成借的,于2021年4月9日从靖西市上高速到富宁县城下高速,再从广南八宝镇上高速到碳房出口下高速,有意避开了跨省调运指定通道富宁点,中午1点钟左右回到那苴家中。   

2021年4月10日,部分仔猪出现应激反应,造成1头仔猪死亡,已监督当事人作无害化处理。同日,丘北县动物卫生和疫病预防控制服务中心对59头仔猪采取血样后送文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2021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他们买仔猪是通过那苴大寨一个叫赵俊凯的村民介绍去买的,在去买猪的整个过程都是由赵俊凯用微信与对方联系好。2021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赵俊凯进行调查,赵俊凯称:是他介绍刘俊、刘富、赵俊万三人到广西靖西市买猪的,但不知道卖猪人的详细信息,其本人在抖音上看到对方发布销售仔猪的信息后加微信认识,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赵俊凯用微信联系了对方,并获取了售卖仔猪给刘俊三人的电话号码为1807760****。当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向丘北县公安局发函(《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函》丘农科函【2021】18号)帮助查询电话号码1807760****使用者的相关信息。2021年4月13日收到县公安局复函,电话号码***8*使用者名叫农林,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吞盘乡吞甲村巴脉屯19号。   

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运输仔猪车辆的车主姚家成(刘俊的姐夫)进行调查,姚家成称:刘俊打电话跟他借车要去拉猪回来养,就同意把车借给刘俊使用,但不知道刘俊要到什么地方去拉猪,因为刘俊打电话借车的时候他正在开车,没有具体的问,本人以前没有运输过生猪,不知道车辆用来拉猪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也没有向当事人收取租借金。   

2021年4月16日,本机关对登记保存的仔猪下发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要求对涉案仔猪隔离观察30天(所有涉案仔猪全部关在远离村寨的一个临时养殖点)。   

2021年4月19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农业农村局(《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函》丘农科函【2021】20号),协助调查农林在靖西市售卖仔猪的相关情况。2021年5月1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案件的函的复函》,认定农林以900元/头的价格售卖了60头仔猪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卖给云南买猪商贩(具体名字不详,微信号为:zjkyaya),60头仔猪均未进行强制免疫。经执法人员查证赵俊凯微信号,微信号zjkyaya与赵俊凯使用的微信号一致,认定靖西市农林售卖给云南收猪商贩的人为赵俊凯或由赵俊凯本人联系。对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予以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要求当事人对剩余仔猪进行强制免疫。   

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向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送达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仔猪进行市场价格认定。当日,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及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仔猪进行现场勘验。2021年5月17日,收到《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丘发改价认【2021】87号,本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批仔猪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900元/头,认定当事人刘俊的20头涉案仔猪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正(¥:180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   

3.车主身份证打印件;   

4.赵俊凯身份证复印件;   

5.运输车辆行车证打印件;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7.当事人《询问笔录》;   

8.赵俊凯《询问笔录》;   

9.姚家成《询问笔录》;   

10.现场照片;   

11.死亡仔猪无害化处理照片;   

12、《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的函》丘农科函【2021】18号;   

13、《丘北县公安局复函》;   

1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的函》丘农科函【2021】20号;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   

16、《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丘农(动监)价认协字【2021】1号;   

17.丘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8.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   

19.涉案仔猪强制免疫户口册打印件;   

20、赵俊凯微信号截图打印件。   

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赵俊凯询问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涉案仔猪强制免疫户口册打印件、赵俊凯微信号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和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应予以认定。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之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正(¥:5400.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承认违法事实,对执法机关的办理程序和引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申请内容为:由于爸妈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大儿子学前教育费用一年在8000-10000元左右,二儿子的费用支出也不小,这两年务农的收入较少,加之拉小猪回来被迫放在山上零时猪舍饲养,造成仔猪死亡,损失了不少钱,通过此次事情,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犯,希望领导给予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到树皮彝族乡那苴村民委那苴中寨找到村小组长刘永才对当事人家庭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为:刘俊家是档卡户,6个人,他爸妈都有病在身,刘俊2020年6月份前在深圳电子厂打了4年左右的工,由于父母生病,做不了重活,所以2020年6月份夫妻两个才回来照看家庭,目前他家只种了4亩左右小米辣和20亩左右的玉米、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前久他们去广西拉了几个小猪回来饲养,就是被你们查获的那批仔猪,现在还养着,估计连本钱都拿不回来,刘俊家庭比较困难,希望领导给予从宽处理。   

鉴于以上调查结果,当事人家庭确实困难,加上当事人不知道买猪来自己饲养要申报检疫,通过执法人员认真普法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第一款“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和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8000.00元)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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