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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药罚〔2021〕6号)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14:42   来源:农科局   作者:   点击数:[]

当事人:马鹏(丘北曰者镇生福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性别:男,民族:彝族,出生日期:199*年*月,身份证号码:53262619910618*****,电话:13887694****住所: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曰者街上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MA6NWA****。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17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到曰者镇曰者街上进行农资市场检查,向当事人马生福出示执法证后,对其经营的“曰者镇生福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并发现该农药经营店经营人员为马鹏,马生福告诉执法人员正在准备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同时该农资经营部还经营下列农药:   

1.由“安徽马鞍山市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枯”,规格:100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2月16日,数量6瓶。   

2.无生产厂家的“百草枯”84瓶,规格:11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   

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电话向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请示同意后,对上述“百草枯”除草剂登记后保存在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在“曰者镇生福农资经营部”违法经营的21个农药品种扣押后并保存在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曰者镇生福农资经营部”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马鹏,马鹏外出打工,把农药店转给马生福管理(两人为父子关系),2021年6月20日马鹏委托其父马生福代理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委托人称:马鹏于2018年开始经营农药,2018年7月12日-18日参加由昆明学院举办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学习,2020年7月30日取得“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书”,2020年5月27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正在申请办理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查获由“安徽马鞍山市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枯”,是2019年以210元/件的价格调进8件(96瓶),以28元-30元的价格销售了90瓶,由于时间过长记不得跟谁调进的;无生产厂家的“百草枯”是2021年3月一个不知名的推销员用面包车送到自己的门店(无联系方式),以18元/瓶的价格调进84瓶,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销售。经查,当事人只对欠款的购药人开具了销售发票,分别是:曰者小平坝秦树华,购药时间2020年5月22日,合计金额540元;黑马寨杨绍兴,购药时间2020年5月21日,合计金额720元;磨舍得王绍能,购药时间2020年5月14日,合计金额132元;山心杨永福,购药时间2020年6月20日,合计金额360元。四张销售单据共计农药款1752元。其他均未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无法准确认定。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和委托人自己的陈述,当事人存在以下3种违法行为:   

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该行为违反了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2.经营假农药。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和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当事人经营的“百草枯”为禁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3.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禁用农药“百草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第二项“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第一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此案适用法律条款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合格证;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级农药照片;   

5.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照片;   

6.当事人提供的农药销售单据;   

7.执法人员关停当事人门店和对经营农药查封扣押照片;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0.当事人询问笔录;   

11.查封现场笔录;   

12.查封(扣押)清单;   

13.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1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先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   

15.“百草枯”实物及照片打印件;   

16.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打印件;   

17.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18.当事人提供过期《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人员合格证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百草枯”农药实物及实物照片、查封(扣押)清单、“百草枯”实物照片打印件、过期《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应予以认定。   

2021年7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拟作出处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假农药“百草枯”90瓶;没收违法经营农药(具体农药名称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贰元(¥:1752.00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承认违法事实,对执法机关的办理程序和引用法律条款无异议。   

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当事人于4年前就知道“百草枯”为禁用农药,由于该农药杀草速度快,效果好,且价格经济实惠,为了自身经济收入就调入“百草枯”进行销售;《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本人于2020年3月到丘北县绿色发展服务中心用U盘考了资料回家办理,由于自己不懂电脑,所以就拖着没有办理,现在已把申请材料交到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由于本人经济困难,请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法,给本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将罚款降为5000元的罚款。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第一款“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的规定,本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核实,认为:1.当事人于4年前就知道“百草枯”为禁用农药,对销售“百草枯”属违法行为是知道,当事人销售“百草枯”的行为属明知故犯;2.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案被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立案查处,今年又销售禁用农药“百草枯”;3.2020年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以电脑不熟为由一直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属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2021年7月8日对当事人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的处罚属从轻处罚范畴,对当事人提出罚款5000元罚款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定》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档案,无法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结合文山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百草枯”90瓶;   

2.没收违法经营农药(具体农药名称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贰元(¥:1752.00元);   

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伍拾贰元正(¥:2175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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