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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药)罚〔2021〕9号)

日期:2022年12月05日 15: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农(农药)罚〔2021〕9号

当事人:林立求,男,身份证号码:44528119******2437。

林立求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8日,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丘北云农果蔬有限公司双龙营镇水围营村蔬菜生产基地(以下简称:蔬菜生产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向蔬菜生产基地负责人林立求出示执法证后对其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蔬菜生产基地未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台账;在其种植韭菜的地块地埂上发现五瓶已使用完的“阿维·毒死蜱”空瓶(该农药标签标注为限制使用农药,登记使用作物水稻,防治对象稻纵卷叶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丘北云农果蔬有限公司涉嫌在种植韭菜中使用限制使用农药“阿维·毒死蜱”,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2021年11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该蔬菜生产基地对发现“阿维·毒死蜱”空瓶邻近地块的韭菜抽取样品2份,编号:00085080,于当日送至丘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丘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其中(编号:QBZJZX-NC-20210237)报告判定该韭菜样品:“毒死蜱”标准限值≤0.02,检测结果未检出,报告判定该韭菜合格;(编号:QBZJZX-NC-20210238)报告判定该韭菜样品:“毒死蜱”标准限值≤0.02,检测结果0.0218,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将“丘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QBZJZX-NC-20210238、QBZJZX-NC-20210237)副本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当事人称:抽检不合格的5亩韭菜已于2021年11月15日割除销毁并未售卖。截止2021年12月7日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申请,认定当事人放弃复检。

2021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到该蔬菜生产基地核实当事人销毁韭菜情况并拍照取证,查阅和调取了生产使用农药记录台账复印件(要求改正后建立)。

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蔬菜生产基地负责人林立求作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证明一份。林立求称: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将基地租给其个人管理使用,2020年5月其个人开始种植韭菜,2021年9月新栽了5亩韭菜,栽种前发现地里有地下害虫,买了5瓶“阿维·毒死蜱”施在地里后种植韭菜,不知道使用的“阿维·毒死蜱”是蔬菜禁用农药。栽种后韭菜长势不好,准备割除销毁。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到地里抽样时就准备割除销毁,2021年11月15日已经割除销毁。

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弦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蔬菜种植基地和冷库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曾亚弦称: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是2016年8月由其本人、林立求、陈忠海三人合资成立,2017年初开始种植蔬菜,2019年后公司将基地承包给林立求个人种植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其本人对基地的种植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不了解。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蔬菜生产基地工人项某红作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项某红称:其在该蔬菜生产基地打工大概有两年,主要参加该蔬菜生产基地的栽种、施肥、施药、收割、打包工作,近两年来的所有工钱都是林立求个人支付,不知晓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2021年9月份参与新栽了4-5亩韭菜,栽之前施了“阿维·毒死蜱”农药,韭菜长势不好,大概2021年11月中旬老板林立求叫割除销毁。

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林立求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至丘北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9日本机关收到丘北县公安局《受案回执》,2022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丘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收到《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不被起诉决定书》(丘检刑不诉〔2022〕48号)和《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丘检意〔2022〕5号)。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林立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法。2022年6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被起诉人林立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继续办理本案件。

经查实,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将位于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水围营村的蔬菜生产基地承包给林立求个人生产经营和管理。2021年9月当事人林立求在种植的5亩韭菜中使用限用农药“阿维·毒死蜱”5瓶杀虫,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在该蔬菜生产基地地块发现限用农药“阿维·毒死蜱”空瓶5瓶,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蔬菜生产基地在发现“阿维·毒死蜱”空瓶邻近地块抽取韭菜样品2份,编号:00085080,于当日送至丘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测。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丘北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QBZJZX-NC-20210238)报告判定该韭菜样品:“毒死蜱”标准限值≤0.02,检测结果0.0218,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5日林立求主动割除销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现场检查图片1份4页;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抽验单1份1页;

5.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1页;

6.检查报告2份11页;

7.韭菜割除销毁后图片1份1页;

8.林立求询问笔录1份5页;

9.负责人林立求询问过程照片1张;

10.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1.证明1份1页;

12.用药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1页;

13.法定代表人曾亚弦询问笔录1份5页;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16.蔬菜种植基地和冷库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3页;

17.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14页;

18.询问过程照片1张;

19.项某红询问笔录1份2页;

20.询问过程照片1张;

21.项某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2.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

23.《受案回执》1份4页;

24.《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1份1页;

25.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1页;

26.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1页;

丘北云农果蔬庄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弦询问笔录、蔬菜种植基地和冷库承包合同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当事人个人生产经营行为;检测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项某红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办理该案。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事实,所取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对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2021年9月,当事人在承包的丘北县双龙营镇普者黑村民委水围营村的蔬菜基地种植的5亩韭菜中使用限制使用农药“阿维·毒死蜱”进行地下杀虫,该农药标签标注为限制使用农药,登记使用作物水稻,防治对象稻纵卷叶螟。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当事人林立求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实,证据充分、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鉴于林立求本人不知道“阿维·毒死蜱”农药在蔬菜中禁用,且将施用了“阿维·毒死蜱”农药的韭菜割除销毁未销售,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九项“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第二目“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丘农(农药)告〔2021〕9号),并于2022年10月18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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