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丘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肥料)罚〔2022〕3号)

日期:2022年12月05日 16: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农(肥料)罚〔2022〕3号

当事人: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林建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0F5C

身份证号码:53262619******0032

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30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到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向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林建明出示执法证后对其经营的肥料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内堆放标签标注由四川邦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硝基复合氮肥”(N≥26%,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47袋,其中46袋为整袋,1袋已拆封(剩余35公斤),规格:40㎏/袋,执行标准:Q/BRT001-2018,生产日期:2021年5月30日,该产品包装未发现有登记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肥料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查询网站上也未查询到上述肥料的登记情况,该肥料生产单位所在地肥料登记信息记录中也无该肥料的登记信息。而“硝基复合氮肥”也未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目录中。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上述肥料共计1875千克依法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就地保存在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丘北县锦屏镇北屏路3号),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022年8月30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四川邦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当天下午收到该公司《关于确认肥料产品生产单位的回复函》,确认“硝基复合氮肥”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证实该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林建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陈述:本人于2022年2月28日以1650元/吨(66元/袋)的价格调进4吨(100袋)“硝基复合氮肥”(提供了该肥料的进货单据),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53袋,销售收入4505元;以3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5千克,销售收入15元,两项销售总收入为4520元。因本人未做销售台账,不清楚已销售的肥料流向,也无收款凭证。剩余46袋和35千克(共计1875千克)未销售。本人不能提供上述肥料的登记证,不知道这种肥料要有登记证才能销售。9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登记保存的肥料作出继续保存待随案处理的决定。

经查实,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以66元/袋的价格购进100袋“硝基复合氮肥”,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3袋,以3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5千克,销售收入4520元。根据“硝基复合氮肥”生产厂家四川邦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确认函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该肥料产品未取得登记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实物照片2份8页;

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3页;

5.关于确认肥料产品生产单位的回复函1份2页;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7.肥料登记查询图片1份3页;

8.送达回证1份1页;

9.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照片1份1页;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1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3.“硝基复合氮肥”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1页;

14.“硝基复合氮肥”出厂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1份1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硝基复合氮肥”进货单据、包装照片及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销“硝基复合氮肥”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肥料产品生产单位的回复函、肥料登记查询图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办理该案。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事实,所取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对当事人违法销售未登记的“硝基复合氮肥”行为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66元/袋的价格购进100袋“硝基复合氮肥”,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3袋,以3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5千克,销售收入4520元,剩余46袋和35千克未销售。其销售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进货渠道和销售肥料事实,是首次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已购买使用该种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农户未反映出现不良情况,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八项“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等的处罚。2.裁量基准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宜适用上述法条和处罚裁量进行处罚。

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丘农(肥料)告〔2022〕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停止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对未销售的肥料返回厂家,拟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以违法所得4520元一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贰拾元整(¥4520.00)。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是下岗职工,长期生病,需要药物维持,妻子无业,家中还有两个老人需要赡养,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4日就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开会进行讨论,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八项“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等的处罚。2.裁量基准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一倍罚款的告知引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适当,对当事人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综上,本机关责令丘北绿润农资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对未销售的“硝基复合氮肥”(1875千克)返回厂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4520元一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贰拾元整(¥452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饲料)不罚〔2022〕5号)
下一条: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药)罚〔2021〕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