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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农药)罚〔2022〕3号)

日期:2022年12月05日 16:08   来源:   作者:农科局   点击数:[]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农(农药)罚〔2022〕3号

当事人: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村级服务站(经营者:黄兴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GL19

身份证号码:53262619******2139

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村级服务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6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到《丘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丘公(森警大队)移字﹝2022﹞1号):“经对“7.1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涉案线索进行协查,认为黄兴权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农药”。

2022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村级服务站调查核实,向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村级服务站经营者黄兴权出示执法证后对其经营的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其门店仓库内有标注由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1件(4盒),农药名称:“郑氏丰”,包装特征:中转袋,包装规格:8盒/件,10套/盒,4袋/套,每套里装有3个农药(胺鲜酯5克、苯醚·咪鲜胺15毫升、吡唑醚菌酯25克)和1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2)准字2654号]50克。执法人员要求黄兴权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本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上述4盒“郑氏丰”共计3.8千克(1.8千克农药和2千克大量水溶肥料)登记保存在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以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8日和9月23日执法人员分别依法对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村级服务站经营者黄兴权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陈述:本人2015年经培训取得《农药经营人员合格证》后没有经营农药,一直没有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与合伙人在秧补村成立了尚裕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己也栽了50多亩万寿菊,为方便自己使用和周边花农,2022年分别于5月19日、7月4日和7月18日向昆明王某龙进了一些农药,有进货单据和微信付款记录,其中:2022年5月19日付款5500元进了15件(15瓶/件)“盖地虎(高效氟氯菊酯)”240元/件,自己使用10件,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4瓶(剩余1瓶2022年9月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查获带走),销售收入1480元;进了1件(60盒/件)“双攻(溴氰菊酯)”300元/件,以7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件(60盒),销售收入420元;进了1件(40瓶/件)“庄雄”1600元/件,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件(40瓶),销售收入1800元。2022年7月4日付款2980元,进了2件“多肽(叶面肥)”600元/件,1200元;进了5件(15瓶/件)“溴氰菊酯”,300元/件,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件(75瓶),销售收入1500元;进了“吡虫啉”1件(300包/件),280元/件,没有销售全部退回去。2022年7月18日付款7200元进了20件(12瓶/件)“敌草快”360元/件,自己使用10件,以3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件(96瓶),销售收入3360元,其余2件是帮蒋莲芝和蒋辅明代发;进了一些“氨基水溶肥”(3800元),一共付款11000元。2022年6月份农药推销员苏某顺来店里推销进了1件“郑氏丰”中转袋农药产品,规格为:8盒/件 ,10套/盒,4袋/套,支付现金1200元,自己用了1盒,以20元/套(或5元/袋)的价格卖了3盒(30套),销售收入600元。

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本机关对登记保存的“郑氏丰”产品中转袋的40袋(5克/袋)胺鲜酯、40袋(15毫升/袋)苯醚·咪鲜胺、40袋(25克/袋)吡唑醚菌酯共计1.8千克农药作出继续保存,随案处理的决定。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该产品中转袋中的“德普生”大量元素水溶肥标注的[农肥(2012)准字2654号]为已登记肥料产品,本机关对登记保存的40袋(2千克)大量元素水溶肥作出解除登记处理。

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丘北县官寨乡秧补村民委秧补村小组蒋某芝和蒋某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蒋某芝陈述:本人是黄兴权表姐,2022年7月让黄兴权帮忙带过1件“敌草快”,黄兴权没收钱,现“敌草快”已用完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蒋某明陈述:2022年7月让黄兴权帮忙带过1件“敌草快”,黄兴权没收钱,现“敌草快”已用完自己不识字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空瓶也找不到了。2人都证明2022年黄兴权栽了50多亩万寿菊。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下列农药:以240元/件的价格进了15件(225瓶)“盖地虎(高效氟氯菊酯)”,自己使用10件,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4瓶,销售收入1480元,剩余1瓶(2022年9月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查获带走),货值金额1500元;以300元/件的价格进了1件(60盒/件)“双攻(溴氰菊酯)”,以7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件(60盒),销售收入420元,货值金额420元;以1600元/件的价格进了1件(40瓶/件)“庄雄”,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件(40瓶),销售收入1800元,货值金额1800元;以300元/件的价格进了5件(15瓶/件)“溴氰菊酯”,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件(75瓶),销售收入1500元,货值金额1500元;以360元/件的价格进了20件(12瓶/件)“敌草快”,自己使用10件,帮蒋莲芝和蒋辅明代发货各1件,以3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件(96瓶),销售收入3360元,货值金额3360元;以1200元/件的价格进了1件“郑氏丰”产品中转袋(8盒/件 ,10套/盒,4袋/套),自己使用1盒,以20元/套(或5元/袋)的价格卖了3盒(其中90袋为农药,30袋是大量元素水溶肥),销售收入450元,货值金额1200元。当事人销售以上农药销售收入为:1480元+420元+1800元+1500元+3360元+450元=901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420元+1800元+1500元+3360元+1200元=978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9页;

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5.肥料登记查询图片1份1页;

6.送达回证1份1页;

7.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10页;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0.进货单据1份1页;

11.进货微信记录截图1份4页;

12.农药物流托运凭证1份1页;

1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3页;

14.蒋某芝询问笔录1份4页;

15.蒋某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6.蒋某明询问笔录1份4页;

17.蒋某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8.万寿菊鲜花收购合同1份1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进货微信记录截图、农药物流托运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办理该案;《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关于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况说明》、《法制审核意见》证明该案件处理意见已经过处罚机关集体讨论、法制审核。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所取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2022年11月16日,本案经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分别于5月19日、7月4日、7月18日和6月调进15件(225瓶)“盖地虎(高效氟氯菊酯)”(自己使用10件)、1件(60盒/件)“双攻(溴氰菊酯)”、1件(40瓶/件)“庄雄”、5件(15瓶/件)“溴氰菊酯”、20件(12瓶/件)“敌草快”(自己使用10件,帮蒋某芝和蒋某明代发货各1件)、1件“郑氏丰”产品中转袋进行销售,销售收入9010元,货值金额9780元。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所销售的农药未发现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进货渠道。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2.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丘农(农药)告〔2022〕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改正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郑氏丰”产品中转袋[40袋(5克/袋)胺鲜酯、40袋(15毫升/袋)苯醚·咪鲜胺、40袋(25克/袋)吡唑醚菌酯]1.8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零拾元整(¥:901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裁量等情况,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改正无证经营农药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郑氏丰”产品中转袋[40袋(5克/袋)胺鲜酯、40袋(15毫升/袋)苯醚·咪鲜胺、40袋(25克/袋)吡唑醚菌酯]1.8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零拾元整(¥:901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拾元整(¥:290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种子)罚〔2022〕3号)
下一条: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饲料)不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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