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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种子)罚〔2022〕3号)

日期:2022年12月05日 16:09   来源:   作者:农科局   点击数:[]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农(种子)罚〔2022〕3号

当事人: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951F

法定代表人:谢剑超

身份证号码:53262619******175X

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万寿菊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5日,本机关接到立达尔公司曾某某投诉称:新店乡新店村民委发克地村小组李某、魏某某、杨某某销售无正规包装的万寿菊种子,提供了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万寿菊种子照片1张(照片上的万寿菊种子没有标签或使用说明书)。2022年3月16日,本机关将投诉件转交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执法大队)调查核实。经核实,杨某某无销售行为,魏某某未找到其人,李某疑似销售的万寿菊种子没有标签或使用说明书。2022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对被举报人李某涉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2日和4月22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双龙镇新白石岩村小组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于2022年3月初和4月中旬分别从谢剑超(电话号码:18088288879)处先后购买万寿菊种子480包和320包共计800包,购买价格30元/包,购买的种子都是透明自封袋包装,没有文字和图案,种子款未支付等收购花时抵扣。其中,于2022年3月8日以30元/包价格转售100包给新店乡发克地村小组魏某,后收回自己栽种使用。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转售人魏某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2022年3月初向李某购买了100包万寿菊种子,付了1500元(50亩)的现金给李某,购买的万寿菊种子是白色自封袋包装,外包装无图案、无文字,后李某又把购买的100包万寿菊种子收回去了,并退还了购种款1500元钱。

2022年3月22日和4月2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剑超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润博公司合作在丘北县发展万寿菊,云南润博公司提供种子,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种子备案和万寿菊推广。2022年在丘北县新店乡共销售万寿菊种子1500亩(1500包),销售价格30元/包,销售的1500亩(1500包)种子与花丰公司郑总(电话19325201908)购买(经核实,郑总(电话19325201908)为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销售的万寿菊种子于2022年3月14日以“花丰公司”在丘北县备案,备案人康英升。执法人员到丘北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丘北县种子备案机构)调取“2022年丘北县万寿菊种子备案统计表”登记显示:砚山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康英升;备案人员:杨某某;备案日期:2022年3月14日,备案数量:30公斤。未查询到“花丰公司”其他备案万寿菊种子的相关信息。期间,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谢剑超让其提供销售的万寿菊种子名单,谢剑超称:公司发放的万寿菊种子是从砚山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砚山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3月14日备案,备案前售给李某的480包和售给新店乡新店村民委营上村小组李某某的350亩(350包)未备案万寿菊种子已经全部收回,未提供销售的万寿菊种子名单。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店乡新店村民委营上村小组的李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谢剑超购买白色自封袋包装,外包装无图案、无文字的万寿菊种子350包,价格30元/包(每5包送1包),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谢剑超拿来350包外包装有图案有文字的万寿菊种子调换了,调换的种子都已栽种,不能提供包装袋。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砚山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寿菊种子备案人员杨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其为公司负责丘北县万寿菊市场管理人,2022年公司在丘北县备案万寿菊种子30公斤,备案的30公斤种子公司已经自行全部发放栽完,公司其他人员没有在丘北县以公司名义备案过万寿菊种子,不认识谢剑超此人,公司没有为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过已备案的种子。

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余某(公司市场经理)询问调查,余某陈述: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由张利人变更为程立辉,2021年12月7日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利人与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谢剑超签订万寿菊合作合同,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万寿菊种子,当事人负责在丘北县推广及种子备案。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向当事人提供的万寿菊种子是从砚山花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进,分别于2022年1月提供36.35公斤、2022年2月15日提供27公斤,共计63.35公斤,所提供的种子是透明自封袋包装的,外包装上没有图案和文字,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63.35公斤万寿菊种子都未在丘北县备案。提供了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万寿菊种子出库登记表(收货人李绍祥系谢剑超合伙人,经电话证实种子系为当事人签收,有电话录音)及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合同。

经查实,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谢剑超。2021年12月7日与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利人签订万寿菊合作合同,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万寿菊种子,当事人负责在丘北县推广及种子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1-2月期间,从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调入使用透明自封袋包装,外包装上没有图案和文字的万寿菊种子63.35公斤,该批万寿菊种子未到丘北县种子备案机构进行备案,于2022年2-3月期间以30元/包的价格,赊账方式销售给双龙营镇万寿菊种植人李某480亩(480包);以30元/包的价格,现金销售给新店乡万寿菊种植人李某某350亩(350包)。当事人销售使用透明自封袋包装,外包装上没有图案和文字的万寿菊种子共计830包,销售收入24900.00元,未按规定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转投诉人投诉件1份2页;

2.被投诉人李某询问笔录2份9页;

3.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李某购买万寿菊种子的收条1份1页;

5.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剑超询问笔录2份8页;

6.谢剑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1页;

8.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复印件2份4页;

9.谢剑超提供的与农户签订的万寿菊种植收购合同图片2份2页;

10.魏某询问笔录1份3页;

11.魏某身份证照片1份1页;

12.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3页;

13.李某某身份证照片1份1页;

14.砚山花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丘北县备案人员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4页;

15.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6.砚山花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寿菊种子在丘北县备案证书照片1份1页;

17.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某询问笔录1份4页;

18.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

19.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0.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1.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梭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2.“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万寿菊种子出库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

23.2022年丘北县万寿菊种子备案统计表1份1页;

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购买者李某询问笔录、购买者李某某询问笔录、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某询问笔录、砚山花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丘北县备案人员杨某某询问笔录、2022年丘北县万寿菊种子备案统计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万寿菊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2022年5月25日,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剑超不在丘北县,执法人员通过微信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剑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丘农(种子)告〔2022〕3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万寿菊种子共计830包,销售收入249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万寿菊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剑超未如实提供种子来源和销售情况,以他人的备案证书冒充本人发放的万寿菊种子备案证书等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情形,本机关责令云南金匙健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饲料)不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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