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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丘农(饲料)不罚〔2022〕2号)

日期:2022年12月05日 16:11   来源:   作者:农科局   点击数:[]

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丘农(饲料)不罚〔2022〕2号

当事人:丘北县树皮建明饲料经销点(经营者:杨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JK59;经营者:杨建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62619******4737。

2022年5月6日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丘北县动物卫生和疫病预防控制服务中心主任的电话称:发现树皮乡街上“丘北县树皮建明饲料经销点”经营的一种饲料标签无生产日期。当日,县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树皮乡丘北县树皮建明饲料经销点,执法人员向丘北县树皮建明饲料经销点经营人员曾建兰(当事人妻子)出示执法证后,对其经营的“丘北县树皮建明饲料经销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在门店里存放“品威-510T脱瘟鸡配合饲料”5袋,规格40千克/袋,标签无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云南品威饲料有限公司。其中1袋已拆包零售11.5千克,剩余重量28.5千克。

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上述饲料共计188.5千克依法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异地保存在县农业执法大队;并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2022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登记保存的上述饲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2年5月20日,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又将该案件退回我局处理。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和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饲料和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的行为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梁艺、张焕两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本案件。

2022年5月20日,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1个产品共计188.5千克饲料作出扣押保存,待随案处理决定,并制作《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扣押决定书》(丘农饲料扣〔2022〕2号)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于2007年03月19日登记注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2年3月13日购进“品威-510T脱瘟鸡配合饲料”5袋,规格40千克/袋,标签无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云南品威饲料有限公司。其中1袋已拆包零售11.5千克,剩余重量28.5千克。销售11.5千克,销售收入69元,涉案饲料货值金额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3.《委托书》打印件1份1页;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4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

6.《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扣押决定书》1份1页;

7.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

8.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照片1份2页;

9.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2页;

10.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1份3页;

11.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案件线索抄告函1份2页;

1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

13.当事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14.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1页;

15.当事人进销货单据1份2页;

16.当事人饲料产品采购入库台账1份1页;

17.当事人饲料产品销售明细台账1份1页。

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曾建兰(当事人妻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2022年3月13日购进“品威-510T脱瘟鸡配合饲料”5袋,规格40千克/袋,标签无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云南品威饲料有限公司。其中1袋已拆包零售11.5千克,剩余重量28.5千克。销售11.5千克,销售收入69元。

当事人经营的“品威-510T脱瘟鸡配合饲料”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向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农林局发出案件线索抄告函《丘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云南品威饲料有限公司昆明快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标签无生产日期的线索抄告函》(丘农科函[2022]53号)。

当事人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之(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

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自身的错误认识比较深刻,认错态度较真诚。违法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的数量仅有11.5千克,销售收入69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和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的违法行为,对无生产日期的188.5千克“品威-510T脱瘟鸡配合饲料”返回厂家处理,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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