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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年04月05日 10: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供地形式:农村村民宅基地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形式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除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外(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其他以行政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二)审批权限:1.涉及占用村内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的,按规定逐级向乡(镇)人民政府报批。2.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及未利用地使用批准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  

①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②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④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确需易地新建住宅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批准:  

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②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③主动放弃原有住宅用地的;  

④因自然灾害造成住宅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  

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用地不予批准:  

①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园区规  

划和其他保护规划的;  

②原有住宅用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的;  

③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还协议的;  

④一户具有两宗(含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⑤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⑥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⑦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标准  

1.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丘政发〔2017〕36号)以及《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普者黑景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丘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丘北县实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一户最多不得超过450平方  

米(含住房、附属房屋及庭院用地),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一户占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普者黑景区按《普者黑景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公路两侧红线控制标准。根据《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公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铁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宅基地选址涉及铁路公路沿线的,必须满足上述控制标准。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册、用地承诺、书面申请等资料。  

2.审核、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审查。  

3.审查:村委会(社区)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小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原则上实行每周一次报送至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4.联勘联审: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对外受理、联系窗口,负责牵头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及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进行验收审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提出审批建议),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5.审批、颁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完成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后,及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6.备案、数据信息汇交:审批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每季度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科局报备一次统计汇总数据信息。  

7.审批告知。各审批环节未通过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用地批准时效。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用地户必须按开竣工时间要求实施建设,一年内不用可以耕作的,由农户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不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的法律文书自然失效。由村小组、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批准时效由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在用地批准书上注明并口头告之。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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