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丘北县***酒吧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E11D
住所:现居住在丘北县**小区
经营者:杨**
2023年4月7日,我局接到丘北县公安局关于丘北县***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线索移交函(丘公函〔2023〕**号)。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位于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门店上方设置有“***酒吧”招牌,店面面积60平方米,右侧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及食品安全监管公示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6*******E11D,名称:丘北县***酒吧服务店,经营者:杨**,经营范围:酒吧服务,小餐饮,食品销售。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了2023年4月3日晚向张**等6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丘市监责改[2023]锦4-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
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提示语。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丘北县公安局调取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相关证据材料共8页。2023年4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3日0时,丘北县公安局在开展相关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实,当晚共有3批顾客到当事人经营的丘北县***酒吧服务店进行消费,其中有2批顾客为成年人,有1批顾客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冰纯N8啤酒,收取100元。我局认定本案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调查询问笔录、丘公函〔2023〕**号、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丘北县公安局调取的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相关证据材料、丘市监责改[2023]锦4-02号、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等证据为凭。
2023年5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丘市监罚告〔2023〕00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本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杨**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及时整改图片,在店内营业场所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字样警示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元整(¥5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丘北县支行(户名: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407940104001****,地址:丘北县锦屏镇人民路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