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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公安局2023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公示二

日期:2023年12月04日 11:11   来源:丘北县公安局   作者:丘北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数:[]

案件情况:向某是丘北县锦屏镇“K歌之王KTV”666包房服务员,尹某某和朋友申某某、刘某某到丘北县锦屏镇“K歌之王KTV”666包喝酒唱歌,尹某某和申某某、刘某某三人一直喝到2023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因为尹某某等人喝酒的时候刘某某的朋友告诉刘某某,他们签单了不需要买单,尹某某和申某某、刘某某三人从包房出来准备离开。“K歌之王KTV”服务员李某某看见尹某某等人出来,李某某就上前问尹某某等人谁买单,尹某某等人就对李某某说有人签单了,这个时候向某看见尹某某等人,因为向某是666包房的服务员,向某就来问尹某某等人谁来买单,尹某某等人又和向某说有人签单了,向某对尹某某等人说她没有接着签单的通知,继续叫尹某某等人结账,随后向某和尹某某就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拿电话准备核实是否结账了,向某对尹某某等人说了一句“你们消费得起就来玩,消费不起就不要来玩”,尹某某听见后就比较生气,于是尹某某就用脚踢了向某左侧腹部一脚,踢了一脚后被申某某和刘某某拉开,拉开后,尹某某又用脚踢了向某左侧腹部一脚,第二次拉开后,双方就没有继续发生争吵及打架,向某自称左侧腹部受伤,2023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聘请书给向某到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并告知向某在15日内将鉴定意见告知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向某未及时去做伤情鉴定也未在15日内将鉴定意见告知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向某视为不做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人尹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四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丘北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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