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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交运局2023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公示一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11:16   来源:丘北县交运局   作者:丘北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点击数:[]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30日16时26分,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丘北县普者黑高铁站路段实施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云HD12093号车正在接乘客,经查,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驾驶员朱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订单时间:2023年10月30日16时16分,订单行程:普者黑站地下停车场-出口至普者黑风景区仙人洞村-停车场,此趟订单未完成。2023年10月3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朱某驾驶云HD12093号车被查获截止,当天在丘北辖区内共完成滴滴出行平台订单14单,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入共计185.2元。 该车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云HD12093号车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为滇交运管许可文山市字532621001296号,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文山市行政区,此趟订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云HD12093)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经查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责令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丘北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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