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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14:3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丘北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文山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依法实施本预案。  

4.坚持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四)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分管农科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农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农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邮政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指导乡(镇)扑灭疫情。

3.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由县农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农科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对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禽类及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

县发改局负责禽流感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等疫情处置。

县交负责协助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调运。

县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县卫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并做好人际间禽流感防治工作。

市监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禽类产品加工的监管力度;负责防疫物资、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调度和保障工作。

县电信公司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县邮政局及时传送动物疫情报告,保证邮路通畅。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5.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科、公安、交运、卫健、市监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6.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  

(一)疫情监测  

县动物卫生和疫病预防控制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禽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和州农业农村局。  

(三)信息处理  

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汇报,与县委、县政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要向州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疫情。  

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  

1.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上报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并采集病料送州疫控中心或省疫控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派专人将病料送州、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二)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出现以下情况为Ⅰ级疫情:  

(1)同时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10日内发生疫点10个以上的;  

(3)30日内散养禽发病在5000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重大疫情(Ⅱ级)。出现以下情况为Ⅱ级疫情:  

(1)相邻县发生疫情或10日内发生疫点6-10个的;  

(2)疫情迅速扩散的;  

(3)30日内散养家禽发病禽只在3000至5000只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较大疫情(Ⅲ级)。出现以下情况为Ⅲ级疫情:  

(1)相邻县发生疫情或10日内发生疫点3-5个的;  

(2)疫情迅速扩散的;  

(3)30日内散养家禽发病禽只在1000至3000只以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4.一般疫情(Ⅳ级)。出现以下情况为Ⅳ级疫情:  

(1)相邻县发生疫情或10日内发生疫点1-2个的;  

(2)疫情迅速扩散的;  

(3)30日内散养家禽发病禽只在1000只以下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三)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的启动在乡(镇)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四)基本应急程序  

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乡(镇)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要立即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情况。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即组成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立即通知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控制,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县(市)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时,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五)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禽舍、场地及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4.疫区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禽舍、场地及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非疫区措施  

做好防疫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存栏种禽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请州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七)新闻报道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相关信息统一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县政府新闻办(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八)应急结束  

1.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科局在2周内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情况。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科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县农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2.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县财政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户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二)救助  

1.政府救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科、卫健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2.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组织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四)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农科局,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并按程序书面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县农科局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解决。  

(四)技术保障  

县动物卫生和疫病预防控制服务中心实验室,负责全县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工作。  

七、宣传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微信、QQ等宣传媒体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附则  

(一)奖惩  

1.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农科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方案。  

3、本预案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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