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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10: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丘北县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农民工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文山州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印发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参与人数、影响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分为三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   

(1)特大突发紧急情况:30人以上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但到省州信访部门上访或行为激烈,如:聚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公路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悬挂标语、呼喊口号、拦截领导座车等影响较大的上访行为。   

(2)重大突发紧急情况: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3)一般性突发紧急情况:10人以下的农民工,集体投诉、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协调各方、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疏导教育、耐心劝离、依法办事、把握政策、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引起的影响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 

1.6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启动预案的。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扶贫局、县市监局、县信访局、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机场筹建处(铁建办)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丘北县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应成立专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做好各自主管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人社、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对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承担对全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信访投诉、成员单位上报、丘北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承接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报告,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案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手段,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一般性突发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处置。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进行汇总、上报,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职责。

县信访局负责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做好安抚、劝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参与联合行动,密切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并对县人社局移送的恶意欠薪案件从快处理,及时处置。

县法院接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通知后,要及时介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传达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搜集掌握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组织进行专题调研,积极组织、协调处理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及时介入进行处置,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县总工会负责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帮助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援助;县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卫计局参与联合行动,负责事件发生过程中突发伤害的抢救治疗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普者黑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掌握事件动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把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负责做好政策咨询、举报投诉处理以及重大突发性工资拖欠案件的先期介入,及时赶到现场劝解、疏散上访群众,及时汇报和协助处理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县国土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安监局负责煤矿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发改局负责发改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农科局负责农业项目和涉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餐饮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领域项目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项目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教育局负责教育基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民政局、环保局、民宗局、财政局、林业局、文广体局、产业园区、机场筹建处(铁建办)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在接到各成员单位上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情况,或县政府和县信访局遇到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重特大突发紧急情况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上报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等相关情况;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掌握突发事件中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已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4.随时了解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应掌握的情况。   

3.2启动预案

发生Ⅲ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做出案情初步判断,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4处置程序   

4.1处置原则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要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4.2应急处置

4.2.1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情况下令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加强对人员、设施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指令3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成员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

4.2.3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后对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原因不清,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5后期处置   

5.1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

5.2应急领导小组在完成事件的处置工作后,督促施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6责任追究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1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关心、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突发事件等现象的。

6.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不重视、不负责任、措施不力,造成纠纷不断,社会影响恶劣的。

6.3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谎报、瞒报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以致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4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事态扩大和其它不良后果的。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通畅和通讯设备完好。

7.2资金保障: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县内各用工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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