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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丘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年10月11日 08:4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中国电信丘北分公司,中国移动丘北分公司,中国联通丘北分公司,中国铁塔丘北分公司:    

根据文政办发〔2021〕6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制定《丘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丘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丘北县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1日    

丘北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结合丘北县林业和草原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文山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丘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丘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县森防指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应急委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森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警察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3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界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防指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州森防指、县应急委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地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4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2)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3)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各中小学生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设森林草原防火知识课,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4)县农科局:负责农地、牧场生产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县民宗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中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8)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9)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0)县住建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交运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12)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5)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16)中国电信丘北分公司、中国移动丘北分公司、中国联通丘北分公司、中国铁塔丘北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通信保障。    

4.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的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天编辑全县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县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发布。县森防指办公室利用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系统,对森林草原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出现4—5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发布高危森林火险警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4.2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森防指办公室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情发展态势。    

4.3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规范逐级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州森防指办公室、县应急委报告;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1)初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负责火灾处置,并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火情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和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并根据需要调动各类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救援队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情况等。新闻发布会由前指决定发布。    

(8)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前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经前指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省、州级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等级。县森防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州森防指、县应急委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5.3.1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1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5.3.2.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上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按规定协调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3Ⅱ级响应—15—    

5.3.3.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需要县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上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按规定协调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州级和县级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等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根据需要,请求省、州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并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4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5.4.1综合协调组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通报;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4.2火灾扑救组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职责,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需要提出需求,由应急局负责协调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调派扑火装备物资支援。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救方案;负责协调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调派扑火装备物资支援;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4.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5.4.4应急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和中国铁塔丘北分公司、中国移动丘北分公司、中国电信丘北分公司、中国联通丘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4.5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4.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农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5.4.7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6.1扑救力量的组成    

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解放军、武警部队、林草部门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6.2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草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6.3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6.4调动程序    

6.4.1本区域的各类救援力量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指挥,具体按照各乡(镇)应急预案执行。    

6.4.2跨乡(镇)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时,由发生火灾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调动前往增援。    

6.4.3需要跨乡(镇)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防指提出请示,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县应急委协调调动增援。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县森防指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县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并向县森防指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防指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防指、县应急委办公室报送。    

7.3战例评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指挥员和专业力量培训提供实战扑救经验教训。    

7.4约谈    

县森防指发现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约谈所在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7.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    

8.综合保障    

8.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各地按照《丘北县森林草原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每个乡(镇)及森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20—30人的应急扑火队。    

8.2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队伍的运输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消防队伍分别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跨区增援扑火队伍要利用当地通信网络和携行通信装备,及时加入当地前指通信指挥系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4物资保障    

县级按照不低于30万,各乡(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8.5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8.6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林草、灭火、气象、通信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8.7资金保障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按照每亩0.1元标准配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8.8培训演练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针对性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进行培训,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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