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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003120001  文  号  丘政办发〔2020〕37号
 来源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15: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丘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管理,确保实物发放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包括国家、省州统一调配给灾区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品;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物品(棉被、成衣、运动服、加厚成衣、毛毯、迷彩胶鞋、水鞋、救灾应急灯、蜡烛、雨衣、电筒、防寒服、迷彩折叠铲、植绒充气床、草绿色床单、作训帐篷、睡袋、背包、发电机、儿童棉服)、大米、油及省上代储物品(帐篷、钢板床);社会各界捐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实物。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专用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需要。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按计划采购、接收和审批发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仓储管理。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入库出库均实行清单化明细登记造册管理,专人负责发放,专物专用。

第六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申领条件、分发实物数量、救助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公布,受灾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应的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实行县级和乡(镇)分级储备,乡(镇)实物储备由乡(镇)于每年第一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依据本乡(镇)近年受灾情况,组织评估预计储备数量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实物储备明细申请。

第八条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使用情况开展两次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使用生活救助物资的行为。

第九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实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私自变卖、挪用、贪污、私分、虚报冒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行为人的查处。

第十条突发自然灾害时,受灾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应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受灾情况以及年需救助物资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分配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应的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物资发放、备案、救助物资使用情况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丘北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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