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政规〔2025〕1号
县直有关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丘北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丘北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县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执行。
第四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县属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依据经县国资局审定的“三定方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编制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一致。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县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协调、与岗位价值和工作绩效相匹配。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
(三)坚持效益导向。县属企业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益又讲公平。
(四)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县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差异化调控县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县属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六条 县属企业以县国资局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结合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七条 县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一)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可实行结构化管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工资和效益性工资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县国资局核定的保障性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县统计局确认的地方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内,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不超过60%,企业自主申报,县国资局核定,除企业发生重大改革重组或功能分类发生改变外,权重一旦确定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效益性预算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县国资局核定的效益性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效益指标增减率并结合效率调节系数确定。
(二)商业类县属企业中,如部分子企业功能清晰、能够清楚划分出公益板块,县属企业可分板块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分板块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县国资局可对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类型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进行管理。
(三)超提超发、计提未发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即当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清算工资总额为基数;当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四)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项目、业务等情况的,经县国资局认定,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建企业由企业提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县国资局根据同类别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企业实际核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六)企业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并实行任期激励的企业,实施过程中,对激励对象明确且按相关制度规定需延期兑现任期激励收入的,可按年度预算预提,并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七)县属企业存在确需对工资总额基数调整的其他特殊事项,经县国资局认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基数。
第八条 县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县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保障性工资总额+效益性工资总额,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依据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扣除国有资产收益)增幅。
效益性工资总额预算以县国资局核定的上年度效益性工资总额为基数,依企业效益决定增长范围、以效率调节增长幅度,遵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与企业经济效益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挂钩,结合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效益性工资总额确定。
商业类效益指标增减率=利润总额增减率×60%+核心竞争力指标增减率×40%
公益类效益指标增减率=利润总额增减率×40%+核心竞争力指标增减率×60%
对主业承担铁路、机场、水利及物资储备等政策性任务的企业,经县国资局同意,利润总额可调整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核心竞争能力指标包括经济增加值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现金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强度、核心产品产量、重点工作完成率等主要反映企业保值增值、市场竞争能力、重点工作完成质量的指标,由县国资局根据企业经营实际确定核心竞争力指标。
第十条 效益性工资总额调整。
(一)当效益增长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效益指标增幅的80%。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
2.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丘北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
(二)当效益下降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效益指标增幅的10%。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
2.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丘北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特殊情况管理。
(一)县属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下降的,本部工资水平应当率先下降,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的,应当保障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少降。对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二)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增(降)幅度原则上在10%以内。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丘北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的,经国资部门审核认定,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30%确定。
(三)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县国资局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效益性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幅不超过指导线下线。
第十二条 增人增资管理。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县属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
(一)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人员数量不包括集团内部调整至新设企业或机构的现有人员,新增工资总额应参照企业现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薪酬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加的工资总额。
(二)新设企业或机构核定增人增资期限自取得营业执照当月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长期未开展经营,经县国资局同意,期限可自经营当月起计算。
(三)新设企业或机构在实行增人增资政策期间,已实现
一定营收、盈利的,县属企业在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编制企
业整体工资总额时,应在核算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中合理剔除新
设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效益,按同口径计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
(四)存量企业或机构停工停产超3个月(含3个月)、放假待岗职工人数占比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80%及以上的,恢复经营后发生的增人增资,可以参照新设企业或机构,报县国资局审核后合理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以上数据均取值于县属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子公司单独结算工资的,合并报表数据应扣除单列的子公司数据)。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县国资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调控,并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属企业按照意见和收入分配相关规定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并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县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分类确定,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体现政府战略意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局核准后,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县属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本部及下属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分解、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状况的企业,经县国资局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的企业,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起止时间应当与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一致),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周期内工资总额挂钩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县属企业以上年度县国资局清算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国资局。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县属企业,周期第一年还应报送本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县国资局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县属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县国资局核准后,县属企业应当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县国资局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企业内部决定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县国资局重新核准,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县国资局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中,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县属企业,周期前二年均按年度清算要求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周期结束后报送周期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国资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作出评价意见。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工资总额向生产一线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紧缺急需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七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县属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县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州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保、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达到清算工资总额的10%(含)以下的,县国资局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达到清算工资总额的10%以上的,县国资局按照超发或违规列支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薪金。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县国资局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属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指标计算说明。
(一)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1.劳动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指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含劳务派遣费用)。主要包括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2)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3)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生产税主要包括:本年应交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等,可参照“应交税费总额”减“应交企业所得税”口径。扣除的生产补贴主要有:储备粮油价差款、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和企业的出口退税。
(4)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县国资局参考“劳动生产总值=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政府补贴+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总额+计提的资产折旧额-应交所得税”进行合理性审核。
2.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平均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以及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二)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100%
(三)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